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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二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 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請問幾人集體行進需要申請,幾人不用? 又在講道路是誰開的打牆話題,公共場所有路權 路權怎麼規定就怎麼執行,為什麼又要以為符合集會遊行申請 就可以不鳥路權?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不知所云,請注意集會遊行法立法目的何在, : 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 : 何謂集會?何謂遊行?三五人聚在一起就是集會遊行? : 這就是你對集會遊行的定義?莫名其妙! : 集會遊行何所指?搞不清楚狀況,要知道現在是權利衝突的問題, : 至今仍然看不到嗎?集會遊行法是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是嗎? : 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本來就是要給予警察與行政機關一種「準備」, : 難道路是你家開的?總統府與五院是你家府邸? 以下....重複抱怨路權被侵害....恕刪... -- 民主制度就是,精英者必須說服眾人聽他的意見。 集權制度就是,眾人不必思考,眾人只要聽他的。 笨蛋懶得思考,懶得分辨哪個精英說得比較有道理 所以往往喜歡集權制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64.18 ※ 編輯: kevinjl 來自: 111.252.64.18 (12/20 10:36)
stevegreat08:講人權不講權利衝突與權利濫用 唉 180.218.36.2 12/20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