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evegreat08:講人權不講權利衝突與權利濫用 唉 180.218.36.2 12/20 16:39
集會遊行法
第二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
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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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幾人集體行進需要申請,幾人不用?
又在講道路是誰開的打牆話題,公共場所有路權
路權怎麼規定就怎麼執行,為什麼又要以為符合集會遊行申請
就可以不鳥路權?
※ 引述《stevegreat08 (暴君)》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不知所云,請注意集會遊行法立法目的何在,
: 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
: 何謂集會?何謂遊行?三五人聚在一起就是集會遊行?
: 這就是你對集會遊行的定義?莫名其妙!
: 集會遊行何所指?搞不清楚狀況,要知道現在是權利衝突的問題,
: 至今仍然看不到嗎?集會遊行法是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是嗎?
: 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本來就是要給予警察與行政機關一種「準備」,
: 難道路是你家開的?總統府與五院是你家府邸?
以下....重複抱怨路權被侵害....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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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就是,精英者必須說服眾人聽他的意見。
集權制度就是,眾人不必思考,眾人只要聽他的。
笨蛋懶得思考,懶得分辨哪個精英說得比較有道理
所以往往喜歡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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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64.18
※ 編輯: kevinjl 來自: 111.252.64.18 (12/20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