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摸良心說,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真的必須分開,
台灣之所以有藍綠亂鬥,或者說「國會亂象」者,
應該歸咎於憲法體制的整體設計,
而藍綠兩者就政見而言,真的有所謂政治光圈的分布嘛?
---沒有,完全沒有,藍綠其實除了統獨差別何在?
凡是選舉必有選舉支票,必有選舉牛肉,
然而這些檢定不該是法律責任,
而是應該透過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讓政黨負責,
但是這個民主方式,要是憲法上一種制度性的檢驗,
好吧,進一步說,當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結合,民主反而不保
我們來看看美國的民主程序,譬如總統的彈劾程序,
想一個問題:為何美國的彈劾提出是眾議院,
而審查是參議院,而不是法院呢?又為何美國不乾脆直接追究法律責任呢?
因為,美國的制憲先賢們害怕兩個狀況,因此作出最保守的做法,
其一是他們擔心法院會介入政治鬥爭而造成司法權無法中立,
其二是他們認為當總統涉嫌重大法律責任時更應負其政治「操守」責任,
而司法程序過於謹慎,反而使彈劾不意行使,故寧願由兩院分工
台灣的司法權已經很弱了,觀察一下歷次大法官解釋,
除了那次宣告修憲內容與程序違憲外,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
立法院有真正的遵守嘛?看看釋字530號解釋,司法系統的制度改變了嗎?
當台灣的司法權已經如此弱了,再涉入政治鬥爭,誰還能相信司法中立呢?
是不是每一次總統選舉都要一次政治大清洗呢?這不是民主,是批鬥吧!
台灣民眾身在民主社會,怎會一直想專制集權的做法呢?
可以說是台灣人「身在福中不知福」嘛?
我不只一次疾呼,台灣應該改變以總統制為主的制度設計想法,
台灣人總以為台灣制度是「四不像」,但目前運作其實是總統制了,
雙首長制的特點,一直都是以內閣制為中心或前提的制度設計,
法國之所以漸漸改以總統為權力中心是因為「民意潮流」與「歷史」,
但是整體制度設計上,總統仍須以內閣確認執政的勢力,
因此,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權,也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黨魁作為內閣總理
進一步來說,我會希望以內閣制作為憲政制度,
要知道,總統制又要容納小黨,除非國會是以比例代表制選出,
可是如此一來,容易變成政治綁票,且政策如何施行呢?
外國學者一直認為,全世界最爛的體制是「總統制加比例代表制」,
台灣最近一直說包容小黨,是否也會變成這樣呢?我不希望如此!
台灣中央目前的權力核心在於總統與立法院,
整個結構十分的不安定,因為就位階上,兩個制衡機關的地位應該平等,
但我們從憲法中發現,總統位階高於立法院,權限也高於立法院,
而立法院卻掌握許多要害,但卻不是對於總統而是對付行政院,
行政院幾乎成為「代罪羔羊」,其他三院更被踐踏在立院腳下徒有平等之名
我很希望,台灣能變成內閣制,將整個中央選舉的焦點放在--國會,
讓民眾可以更直接明瞭的對某一政黨表達支持,並能讓執政黨真正負責
現階段台灣不可能從制度上改變,那麼我會期待從做法上改變,
換言之,台灣下屆乃至於更之後的總統能重新思考如何讓內閣制精神的以彰顯,
而國會兩大黨能否更常用「倒閣權」代替「信任投票」呢?
台灣目前憲法並沒有信任投票的設計,也沒有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設計,
如果發生政治僵局如何解決?--而且公民投票又常被視為兒戲!
所謂的制衡,其目的是在防止權力腐化,最終是要解決糾紛,
如果制衡到最後,整個政治僵局無法獲得紓解,
民眾對於該咎責的對象,無法確認是總統或者是政黨時,到底在投屁啊?
好啦,說了這麼多無關選舉的憲政設計,有點煞風景,
算了,還是繼續吵藍綠吧,但我只希望不要忘了我們到底是選黨還是選人?
如果是選黨,那麼要聚焦在總統還是立委?
如果是選人,那麼我們是不是就能夠不顧政黨間的制衡呢?
我實在不知道,我們到底在選什麼呢!
那追究「政治責任」或「法律責任」,真的重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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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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