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615:我比較好奇的是兩院的職權該如何劃分 203.77.69.118 03/28 01:58
這問題很重要,只是礙於沒人問,就不想多廢唇舌,
「兩院制」的組成、沿革與分工有好幾種:
美國,是以州權與聯邦作協調,除了一般立法權之外,還有部分兩院各獨特的權利,
英國,是貴族與平民,原本是協調階級衝突,後來卻變成下議院獨大,
而上院的司法權也被後來的改革法案剝奪了
德國,是不平等的兩院,主要權利在眾議院,而參議院則是補充,以及對各州意見尊重,
不過與其他「跛腳型兩院制」的參議院相比,卻還是有不少權利,
譬如憲法法院法官的選擇,外交權等,
瑞士的兩院也是相對「跛腳」的,聯邦議院(國民院)是主要的,
而聯邦參議院(聯邦院)則是各邦郡組成,還有所謂的「半邦」,協調民族與各州,
日本的兩院制,除了參議院往往是較為資深的議員外,並沒有什麼優越的權利,
而眾議院則擁有絕大多數的立法權限
在某些標榜社會福利國家或勞動國時,則往往會在國會設置民族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
他們是「諮詢機構」,在憲法規定範圍內他們能提出意見,
並要求國會三讀前先讓涉及到憲法保留的法案,經過他們審核,這也是一種做法
不同國家的第一院(或謂眾議院、下議院),權限總是擁有主要的立法權,
而且也掌握著政府或行政機關的「財政」,能有效控制政府,
而第二院(或謂參議院、上議院)則往往只是補充性質,或者充實國會代表性,
另一方面,不同方法、條件選出的議員其利益絕對不同,必須分兩院協調,
在某些國家,甚至讓上議院依然保留「部分」司法權,尤其是解釋憲法
我認為,倘若能夠改變整個憲法架構,第二院可以組成憲法委員會解釋憲法,
不過,現階段這不可能
因此,可以朝向「諮詢機構」的方向,
或者如德國、瑞士等,依憲法規定即將三讀的法案,先交由第二院審核,
我個人比較不喜歡「平等的兩院」,
其一,依台灣目前政局這將使政黨力量過度模糊第二院成立的目的,
其二,我個人依然傾向「未來可能改成偏內閣制」,
兩院制下的內閣制,兩院理論上很難平行,除非兩院都有組閣權,但很難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3/28 02:23)
推 c615:所以像是以前的國民大會? 203.77.69.118 03/28 02:50
→ stevegreat08:類似...但國民大會本身是妥協的結果 111.249.142.66 03/28 03:46
→ stevegreat08:而非三民主義的本意,所以現在的體制 111.249.142.66 03/28 03:46
→ stevegreat08:再修憲前一樣很怪.... 111.249.142.66 03/28 03:47
我曾經不只一次在這個板與其他板,
發表過五權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原文的一些「小矛盾」,
總結說一句,五權憲法就是五權憲法下的總統制,而非半總統制或內閣制,
那是張君勱先生怕蔣中正與國民黨太強,因此故意取消總統的實際權限
事實上,五權憲法最早出現在孫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六講」中,
他是這麼說的,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權屬於法院,
考試權與監察權分別由考試官員與監察官員執掌,
考試權也是在定公務員資格,而非政務官的大量任命,
監察權則是彈劾,而且只有彈劾,審計、糾正是後來加上去的
另外,國民大會原本的定位也只是「選舉人團」而已,
因為,就民權主義講稿觀之,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是「縣」組成「縣民大會」,
這是直接民主的基本單位,直接民主就是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權,
國民大會就只是各縣民大會的「手足的延伸」,
縣的規模就孫中山先生原先的構想,與當時時代環境,還小於目前的鄉鎮市規模,
人數大約數千人至幾萬人左右,就直接民主的可行性來說是很足夠的,
縣民大會選出一名代表到省開會組成「省參議會」,
省參議會則選舉若干代表到中央開會組成「國民大會」,
換言之,當一個案件下來,各縣先公投代表一票,然後送至省參議會開票,
「一縣一票」,則省的治理,乃至中央的治理都是
五權憲法並非等於五院,那是後來修搞時才整理出來的,
總統的地位也沒啥了不起,仍在「國民大會」之下,與其他四院平起平坐,
總統要認命政務官要有考試院定其資格,監察院在事後監督可以加以彈劾,
至於是否免職,就國民大會決定,立法院也相當「專業」立法者,而非純粹民意,
換言之,五權憲法原先架構是建立在「全民政治」與「專家政治」平衡點上,
只是他忘了中國很大,這一整個架構也會太大,且當時民情很難實行地方自治,
另一方面,在實際制憲時,共產黨有共產黨的版本,民團有民團版本,
於是乎,我們看到原文中的國民大會的權限,考試院與監察院權限都是被「擴充」的,
而總統被「架空」,立法院與行政院則變成互相牽制,這是後來政治妥協的
也因此,當你問到是不是相當於以前的國民大會,我只能很模稜兩可的跟你說,
因為,我比較支持的是,立法機關應有「憲政上的優先地位」,
然而,一個機關的地位與權利義務成正比,因此我主張兩院制用來牽制,
講到分工時,就如同我上述所說的,就看憲法讓第二院如何構成再決定,
第二院可以專門協調民族自治與地方自治,代表各民族與各地方利益,
也可以是純粹的「諮議性質」的第二院,像義大利的參議會(不是國會參議院)等,
也可以學習英國改革前的上議院掌握部份「司法權」,
或荷蘭兩院制,由二院先三讀審核案件,一院作確認與更改,類似中國中書門下
各國的制度有很多「新的嘗試」,台灣因為礙於憲法與民情很難接受,
譬如加拿大的「不理會條款」,英國國會兩院之前有解釋法律最高權力,
美國解釋憲法的分散審查制,即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引用憲法作為審理依據,
而台灣只接受德國的那種司法集中審查制,
另外,法國有憲法委員會則是另一種審查制,但卻相當於行政審查,
司法院應該有解釋憲法與法律的權利,但是否應該「獨斷」呢?
當台灣司法改革最後只定為「觀審制」是不是也是一種憲法上的障礙呢?
青年是否會因為「年齡」而減少參政機會呢?
其實,可以引用法家反駁當時儒家(不是孔孟)的觀點,
當時儒家認為國君應該要有眼光,直接讓「賢人」參與高層,而無需層層選拔,
但法家認為,國君需要用方法是審核他們是否賢人,否則如何證明誰適合什麼呢?
有人說,外國可以讓年輕人當選參政,但我國村里長只需23歲即可是不是也是種例子呢?
只是因為台灣目前憲法是規定23歲才能參選,那是憲法規定,
但是否需要每個職位都要下降到18歲,那就未必!我舉了美國憲法,德國憲法也是!
各國憲法都有對某些民選職位作「年齡限制」,但我認為就台灣而言遠遠不夠!
就如我下文所說的,沒經過「實質歷練」,如何「證明」與「訓練」自己呢?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3/29 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