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oukoferng (GHOTBI監督,我要冠軍~)》之銘言: : 法規一整個誤用,袋地的通行是通行使用權 : 『通行使用權』是不能拿來申請建築線 : Q:為什麼我行使袋地使用權後建商也開了一條通路出來 我卻無法申請建築線 : A:因為依法你只有通行使用權 但因開出的這條通路為私設通路 要透過私設通 : 路取得建築線,需要有土地使用權 : 建商給你路走不代表你可以申請建築線~ : ※ 引述《apollo99 (楊威利)》之銘言: : : 就算王家加入都更變成38戶一樣要退縮... : : 這是消防法規的問題... : : 跟王家加不加入沒啥關係... : : 至於804那塊地... : : 只是有人提供給王家一個解決建築線的方法... : : 而且那塊地已經被建商標下來了... : : 要不要提供給王家使用... : : 就看王家有沒有去申請... : : 如果申請了.建商也必須給他一條路用... : : 只是王家要使用的話過路費就隨建商喊了... 補充,我補充一下民法關於袋地通行權的規定: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是一整個「袋地通行權」的法規.... 請那些沒看過法條的,好好看一下, 給予袋地通行權的土地依然是私權範疇,因此雖然有社會義務,但必須給予補償, 然而,如果是公有土地則是依照政府公佈的方法使用之, 另一方面,王家的狀況是一整個很妙的東西,因為完全被人模糊了, 對該土地而言,徵收是行政處分,將標案給建商是行政契約, 如果真的有問題,基本上還會在纏訟,因為我在讀學士後法律學系的時候, 有個學生他家剛好就是都更被徵收的房子所有人之一, 但是,那個案件,還整個在訴訟當中好幾年了,因此王家真的有問題嘛? 老話一句,這不是什麼政治化的法律,而是一般的法律概念, 這應該很容易看吧.....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 -----------佛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29.222
Re12345:就有人覺得袋地通行的地可以隨便喊價 111.250.67.1 04/02 21:52
Re12345:但換到要拆王家房子時又不許人家喊價了 111.250.67.1 04/02 21:52
starcloud:兩邊都不該亂喊價 要合乎市價 140.113.55.185 04/02 21:56
ladioshuang:很多人根本是被偏頗的懶人包誤導 114.45.55.28 04/02 22:47
bettery:所以有沒有覺得王家有臉喊袋地,然後其他 114.40.19.40 04/03 01:29
bettery:人必須犧牲自己私權忍讓,這種要求一整個 114.40.19.40 04/03 01:29
bettery:自我到極限啊!! 114.40.19.40 04/03 01:30
別擔心,台灣是法治國,民法早就規定了, 王家可以喊袋地,可以請求「袋地通行權」,這是他的權利, 因為又不是他支持都更的 但是,王家可以請求,其他住戶也可以請求,不然就聯合告王家, 另外,土地有徵收的相關規定,之前有網友討論過了, 我再貼出來,給大家看看: 第 209 條 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 第 211 條 需用土地人於聲請征收土地時,應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 第 212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征收土地,得為區段征收。 一、實施國家經濟政策。 二、新設都市地域。 三、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事業。 前項區段征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 之征收。 第 213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 236 條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規定之。 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 第 237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有左列情形之一時, 得將款額提存之︰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提存時,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為準。 第 238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 一併徵收之︰ 一、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拒絕收受或不能收受者。 二、受領遷移費人所在地不明者。 三、受領遷移費人不依限遷移者。 第 239 條 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 之。 第 240 條 保留征收之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征收時之地價。 由各法條可知,我所主張的與所質疑都有所據的, 王家到底有沒有事前參與過聽證,事後政府有沒有提出遷移補償? 徵收目的有沒有符合法規?目前我看到的是,台北市政府就形式上完全合法! 這讓我想到樂生療養院的例子,那裡明明已經沒有漢生病患, 而遷移的補償與地點也準備好了,有些病患也有家屬定期將他們接回家, 只是那裡似乎變成老人院一樣,照顧那些沒有家人的,或神志與身體嚴重受損的, 問題是,所以安排都完成了,那麼到底為何那些人持持不搬走? 而還有人提出「不該以經濟發展來剝奪他們的權力」? 那些抗議的人,難道都沒問清楚到底是「誰」因為搬遷而受到傷害呢? 周圍一堆偷水偷電的,到底是他們受損,還是樂生病患受損呢? 難道,要讓人們漫天喊價嗎?那還說要打壓房價? 是不是只有窮人可以投資可以炒房價,而富人就只能課奢侈稅呢? 這就是台灣所謂的正義吧?法律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民觀感!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4/03 02:43)
bettery:今天不就是因為類似公益徵收的情形去拆王 210.69.124.40 04/03 08:49
bettery:家然後鬧出軒然大波,因此激起民粹,所以 210.69.124.40 04/03 08:50
bettery:S大你認為以這種社會,政府有可能做到你期 210.69.124.40 04/03 08:51
bettery:待的作為嗎? XDDDDD 210.69.124.40 04/03 08:51
stevegreat08:問政府?要問網友吧111.249.129.222 04/03 10:58
bettery:我是覺得問天比較快!! XDDDDD 210.69.124.40 04/03 17:01
stevegreat08:台灣人就是認為民意就是天啊111.249.129.222 04/03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