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講的例子蠻好的。
※ 引述《c615 ()》之銘言:
: 但是,我曾聽一位老師上課時他舉簡單的例子。他說假設大家在來人間以前在一個地方假
: 設是天堂,上帝(或是造物者,這只是一個代名詞)問大家說你們可以選擇出生在三種社會
: 中,第一種就是完全自由競爭的社會,如果你有幸出生在有錢人家,那你大概就能一輩子
: 過著順遂的生活,要什麼有什麼,而且還是社會的菁英,但若你不幸的出生在貧困的家庭
: ,又或者是有些先天的毛病,你會因為貧窮,不能成為社會的菁英,那你一輩子大概就是
: 這種生活吧,當然還是有些機會可以成功,但那是非常少數的機會;第二種則是比較平均
: 的社會,賺比較多錢的要付出比較高的代價,就是指他們會繳給國家比較多的稅,而比較
: 窮困的則是也要視情況繳稅,但是能獲得比較多的補助,有錢人雖然繳比較多的稅,但是
: 繳完後他的錢還是他的,只是少賺一些而不是要把賺的錢都給國家,至於非常窮困的人,
: 國家會補助你至少維持日常生活,但是如果你想過比較好的生活還是要靠自己多賺些錢;
: 第三種則是不管那麼多,反正就是大家都窮沒有有錢這回事,大家每天一起吃大鍋飯,社
: 會上沒有有錢這件事,相對地也不會有窮困這件事,因為大家都一樣,賺多少錢就交給國
: 家,國家在平均分配給每個人。前兩個選項中會成為哪種人,也就是說到人間後會有什麼
第一、三個例子大概主要是老師為了教育目的而舉出來,現實社會中所有國家都選則二,
但是從左到右是一個連續的光譜(而不是量子力學的能階),一個國家想要多少百分比的
資本主義混社會主義,要看人民的選擇。具體展現在票選出來的議會代表,以及會議制定
的法律上。
德國人選出的Bundestag議員,訂出憲法第十四、十五條,限制私有財產權,保留不動產
充公的餘地。
我們選出的國大代表(先不管多少年前或者是憲法本文還是增修條款)訂出一個不是很清
楚的第23條,留下一個充滿彈性的「公益」字眼。
同樣是我們選出的立法委員,訂出了都更條例。這次可沒有老國代老立委的爭議了,全部
都是台澎金馬的選民投票選出。最早的都更條例要求100%同意,十幾年前台聯的立委領銜
提案把它改為多數決。之後多次修改都還是維持多數決精神,期間藍綠五黨都參與,而且
也都認同多數決精神。這麼多年多次改選,參與的立法委員迭有更動,多數決的精神依然
維持。
: 派的思考模式,不過我在看到這篇討論時,讓我對自己的想法有點衝突,我或許是比較中
: 間偏左的想法,但是我也非常地支持個人財產權利。
: 對於文林苑的案子,我是比較同情王家人的,至於在法律程序或其他面相,我不清楚所以
: 我不評論,我的想法比較簡單,就是那個房子對他們而言是有感情的,這是用金錢買不到
現在問題來了,你法都訂出來了,而且這法跨越藍綠各黨都支持。
你有打算遵守這個法律嗎?
: 的感情,上一代人買了這塊地,並在此打拼,這個房子是他們出外打拼之後休息的地方,
: 他們也為了這個房子在打拼,而後代在此生長,這裡的一草一木對他們都是有感情的,有
: 一段屬於自己的回憶,當地人的共同回憶,即使後來能夠擁有豪華的新家,那裏的土地飆
: 漲能夠賺很多錢,但是對我而言,這不重要,因為當怪手拆掉時,同時就再也回不去了。
: 如果,讓我來選或許我也不想要利誘吧。對王家人而言,他們已經做出選擇,他們只想要
: 自己的東西,我們不應該用公眾利益這些理由來強迫他們。而這似乎也陷入文中所說的右
: 派思考,或許就像原po所說國民黨用美國思想教育的太成功,就算我不是在威權體制下長
: 大,但這種思想還是根深蒂固,我的財產是我的東西,我要怎麼用別人無從過問。
: 或許,我是當地居民我也會說,他們不想加入就別強迫人家,只要我們這些人來都更就好
: 了,他們不都更這裡會比較不好看,土地不會增值,我可能也會說沒差。不過,換個方式
如果一開始就不打算守法,即使德國人也不需要遵守他們的的憲法第十四、十五條。
: 就像第二個例子一樣,假設建商是像山賊一樣說,把王家交出來不然要把大家給殺了,那
: 我想我應該就會換個說法了,我會支持王家就犧牲一點接受都更。
: 這篇文章,讓我對自己的想法感到相當的分歧,當然左右派沒有絕對,一定有比較偏向中
: 間的地帶,或許左派思維下仍有右派的產物,在右派思維下也有左派的影子。
談到建商必須提一點:
王家非常巧妙地運用了一個辯論技巧:從一個複雜的整體中,選出對自己有利的小部份,
然後用這個部份將整體標籤化。
因為王家將他們的對立面貼上「建商」標簽,所以一大堆熱血青年學生就跳出來反對「建
商」了,這中間還攙雜許多對於房價、炒房的不滿。
事實上,站在王家對立面的是「建商+另外三十幾個住戶」。
加了另外三十幾個住戶,整體的觀感就完全不同。你說建商牟利,但是這三十幾個住戶的
房屋也有增值。即使不要用價錢衡量,新蓋的房屋在環境、安全等等各方面都提升。事實
上王家的房屋也增值。千萬別忘記一點:王家的產權並不是「被沒收」,而是「被強制參
與團體運作」。
我們還可以把獲利的範圍更擴大,不過這裡我就不多講了。
最後補充一點:抑制房價跟支持王家更本是完全相反的概念。如果你要擴大保障私有不動
產權,就失去所謂打房的理論依據。你在討論左右派之分的時候,應該有領悟到這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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