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tor77 (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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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根據憲法,台灣是何時劃入ROC疆域的?
時間Wed Apr 4 21:31:46 2012
公元1946年8月時,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曰: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
一日之《開羅宣言》 。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
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
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
中國國籍。」同年 9 月 26 日,英國外交部又以節略乙件致中華民國駐
英大使館: 「英國政府繼續恪守關於臺灣歸還中國之一九四三年十二月
一日開羅宣言,惟該項宣布盟國目的之宣言,其本身並未將臺灣主權自
日本移轉於中國,而必須俟締結對日和約或執行他種正式外交文件決
定。」
公元1955年2月25日,英國首相艾登在英國下議院發表臺灣法律
地位書面聲明: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
管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
員長駐於臺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
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
放棄其對臺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
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臺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公元1959年10月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雷布向報界宣稱:
「美國認為臺灣非一國家,而係屬中華民國政府合法正當地所控制、治
理及執行權利之地區。」
公元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對臺灣法律
地位問題發表聲明: 「我們認為此事未獲解決,因為在開羅及波茨坦宣
言中,同盟國表明意向稱: 『臺澎將為中國的一部份。』此種盟國暫時
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實行,此項意向聲明與日本簽訂和約時曾有加以執
行的機會,但是和約中再度未討論到此點。美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對臺澎
行使合法權利,乃因日本佔領臺灣的軍隊係奉命向中華民國投降的事
實。」
以上佐證ROC獲得台灣及澎湖的領土管轄權,而非領土主權
台灣不是國家因此領土地位未定
金馬則是ROC合法主權地,領土地位與台澎不同
中華民國憲法由中國人所制定,
所以中國人再次發動制憲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法理上當然廢止原中華民國憲法的有效性。
台灣人無權代表中國人單方面修改中華民國憲法,
所以這部只有在台澎金馬被承認的憲法法定疆域在國際上沒有什麼意義。
舊金山合約第10條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
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
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
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條約廢止的宣言,也無法使處置條約歸於無效。
國際法學者E. Lauterpacht 曾經這樣寫著:
依照國際法,國家是無法僅以單方面的宣言,
就取回以前根據條約割設給他國之領土主權 的。
因此,中國無法、也不能以一九四一年,其單方面所做的
廢止該條約【馬關條約】的聲明,就取回這些領土【臺灣】的
舊金山和約第26條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
所定之條款,則此優惠待遇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如果中國主張台北條約將台灣領土主權讓與中國,
則舊金山和約的所有盟國自動獲得台灣領土主權。
因為本條限制,台北條約的法律授權不能超過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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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71.127
→ XSZX:閣下的意思是現在台灣是無法地區,隨便你殺人 58.115.36.93 04/05 06:53
→ XSZX:放火都可以? 58.115.36.93 04/05 06:53
→ XSZX:還有連憲法都沒有,你還講啥「私權神聖」? 58.115.36.93 04/05 06:54
→ XSZX:打自己臉打的這麼用力,你,臉腫了嗎? 58.115.36.93 04/05 06:55
→ victor77:法理上無效,事實上以基本法或臨時約法 140.127.80.78 04/05 12:11
→ victor77:的形式運作,共同特質就是暫時性的法律 140.127.80.78 04/05 12:11
推 setu:所以台灣人是?國際遊民?v大你到底想說啥?128.196.195.103 04/06 09:23
※ 編輯: victor77 來自: 59.104.171.127 (04/08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