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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nefany (rane)》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那我們看看您論證的核心。 : : 您用了非常激烈的論點,這裡用了一個極強的全稱命題,即「無論如何被都更人都 : : 必須為公益犠牲」的說法來替自己的論點辯護,但是問題是,都更條例的立法精神是 : : 這樣嗎? : 是啊 所以現行法我覺得有修法必要 那你可以告訴我你採那一個立場嗎? : 你從第一篇 第一段談打房為反例 第二段談弱勢 第三段談什麼悲情資本 : 老實說我覺得你比較像在討論社會學而不是法律 : 請問你有提出什麼有內容的立論嗎? : 你又只丟問題而沒有任何回答及立論 應該是我自己沒說清楚這一點。 我的立場一直都是:我可以被說服,但是請拿出合理的論證來說服我。而我不認為 用財產權受到侵害,或者那種弱勢的悲情訴求,是一個足以說服人的理由。 我第一篇文章,其實講的就是這些東西而已。 我對這議題還是持觀望的態度,如果有人可以駁倒判決書認為王家非拆不可的理由 ,那我願意接受。但是至少就我所知,判決書不是以啥公共利益的觀點來說明王家被 強制拆除的理由。 判決書也不是以反駁王家宣稱的不知情來建立強制拆除的適法性。這不如說是王家 的訴訟策略(王家若未被告知公聽會,那不參加便是情有可原),判決書談這個問題 ,只是要確認整個案子法律流程是否有瑕疵而已。 我想您也很清楚最核心的理由在哪。判決書說的是,王家若不參與都更,他的住宅 未來將喪失改建、更新的可能性,因此才被強制納入都更計畫中。而100年訴字883案 ,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也就是說,至少判決書同意,在這種情況下,要嘛就是都更計畫直接廢止,要嘛就 是強制納入並且強制拆除。我想,法律程序上,當都更計畫未被啟動的時候,反對意 見有可能終止整個計畫的推動;但是一旦啟動了計畫執行的程序,那強制拆除就變成 終極的手段。 嚴格來說,王家被拆與否的命運,和都更的整個程序無關。不論是怎樣修正的程序 ,當這種強制被納入的條件都符合成立時,最終就是強制拆除。 到這裡我的理解有問題嗎?沒有的話我進入下一個關鍵部分。 第一: ============================================================================== 我講的程序正義就是在都更程序中的表達可以被有效的審議 ============================================================================== 這是您的主張最簡單的宣稱,但是這裡有個非常模糊的用詞:「被有效的審議」。 什麼叫做「有效的審議」?如果王家提出反對意見,被紀錄、被討論,但是最後被 駁回,請問您認為這是一個「有效的審議」還是「無效的審議」? 第二、 ============================================================================== 請注意命題 有多少正式的程序手段可以避免被拆除 我的回答是:現行法沒有正式的程序可以避免被拆 ============================================================================== 我想,這裡包含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為「是否有正式的程序手段抗拒被納入都 更」;第二部分則為「若被納入都更,是否有正式的程序手段可以避免被拆」。在王 家的情況裡,我想後半的答案是否(打官司不能算在內)。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有多少正式的程序手段可以拒絕被納入都更」。 第三、 ============================================================================== 也就是你似乎覺得現行法沒問題無須修改 而整部都更法沒有規定 有建築線就必須排除 這邊主管機關的審定仍大於一切 法院大體仍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 所以完全的依法論法仍是可以強拆的 你可以期待法官擋住 但也可能沒有 這就是這部法律的問題 ============================================================================== 我們都更法令其實是沿用了公益徵收的程序 也就是審議會的決定大於一切,行政裁量是不可被挑戰的 ============================================================================== 我不是法律專業,所以我不知道「現行法沒問題無須修改」還是相反,我對於不懂 的東西一向持保留的態度。我只清楚一點:有些論證可以說服我,有些則不行。我都 是在等待有效的論證。 在我看來,您相當反對行政裁量,特別是審議會的強大權力。您給我的印象是,為 對抗這種行政裁量權,人民要對都更計畫有否決權,而且這個否決權要極大化,到一 個人(一戶人家)提出就可以生效的地步。 這真的是可行的方案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7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