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與命令與憲法抵觸皆無效,
政策違憲亦屬無效,但在過去,有個東西卻偉大到能將憲法,憲政體制否定,
那個便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條款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
不受《憲法》第39條[1]或第43條[2]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只要是戡亂時期,便能動用此一條款,
且動用此一條款,連憲法都拿它沒輒,因此蔣中正得以連五任總統,
早年的資深民代得以一路不必改選,便是這原因.
台灣後來走向民主,戒嚴與動員戡亂時期自然必須中止,
但在當時的黨國體制下,享有特權利益的可不在少數,
也因此他們成了民主化的最大絆腳石,甚至到了民國79年時,
資深民代還透過臨時條款擴權,以及自行延長任期,釀成民眾不滿與三月學運,
最終也促成臨時條款與戡亂時期廢止,資深民代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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