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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似乎一直以為,總統制就是總統獨擅統治權,這是一個十分民粹的說法,甚至是 一個很無知的想法,因為總統制的法理上權限是「被極度限制」的,之所以美國總統「看 似」很強,實是因為行政部門組織特性(一人掌握行政權,不如立法權為多人,司法權消 極主義)與美國長期憲政發展的特性,倘若要一個「法理上與事實上」強而有力的政府, 反而需要內閣制,因為內閣制很難會因分裂投票造成立法與行政上的嚴重對立,且由於內 閣與國會是「連結」的,反而當有國會強烈信任時,有助於「行政權的強化」,這更符合 國人對於政府的期望!   總統制下的「三權分立」十分鮮明,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各自有「完全」屬於 自己的權限,但另一方面又有與他人分享或被人牽制的權限,因此權力部門的互動十分明 顯,國人以為總統制就是總統獨權,這是完全錯誤的!那是台灣兩蔣時代的產物,以及專 制社會的產物,就算總統權限極大的法國與俄羅斯也要尊重國會多數,而非擅自決定內閣 ,然而國人完全不顧事實與法制的發展,只想靠「聖君賢相」統治,這根本是幻想!   民主國家的政治體制,不是為了「聖君賢相」而存在,而是為了「昏君」、「暴君」 或「權相」所設計的,用來防止政體的腐敗與擅權,因此憲政存在的目的反而是要限制他 們的權力,而非賦予他們的權力,甚至是引導他們「正確」的使用權力,想要「穩定且廉 能的政府」,首先就要制約他們的權力,其次是讓他們能遵守制度與慣例,最後是是給予 他們彈性使他們能運用權術對付其他人對自己權力的侵犯,以及推動認為對社會有利的法 案,換言之,行政部門強勢的前提在於「接受限制」,不是「歷史定位」或「天命、民意 」,而是服從憲法,接受其他部門的制約,這才是民主限制體制!   因此可知,總統制並非就是「聖君賢相」制,相對的在法制上是一個弱勢的行政部門 ,譬如條約、媾和、宣戰要國會參議院同意;人事同意在參議院,雖然總統提名幾乎都會 過,但還是有沒過的且從沒有強制規定說「必過」;財政案只有眾議院可以提出,提出法 案權只有議員,否決權也是有限的;行政官員只需作證不用接受質詢,自然也無法主動爲 政策辯護,總統也無法提出法案,只能「走後門」請議員去餐會或咨文.實際運作則是憲 政慣例的發展,這是前文說過的,誰說總統制一定能讓總統專擅呢?國人為何又期待總統 制能穩定呢?當發生「少數政府」,總統一樣會處處受到制肘,反而造成憲政僵局,使政 府癱瘓,這難道又比比利時無政府狀態好嗎?至少他們有很強的文官體制!   真正政策穩定就是要保證「立法與行政一致」,那最好的就是內閣制,但這樣體制一 樣有制衡機制就是「政黨之間」的制衡,而為了防止分贓造成貪污,許多國家多設置「獨 立監察官」來監督政府官員與行政部門,甚至還有舉發不肖議員受賄的行為等,還有司法 機構與超然的總統是被國會尊重的,法官們的獨立性與總統在政壇上的權威性,往往又能 使動盪的國會達到穩定.德國小黨林立為了使國會能穩定組閣又設定「建設性不信任案」 ,加拿大為了防止司法權釋憲專擅還有「不理會條款」的制度,甚至多數先進國家的內閣 制還設立兩院制,包含任命或規定結構(不民選或間接民選)的第二院,作為國會諮議對 象,反應國內民族或階級的結構,以及讓國會立法不至於過於激進的功能,也是我之前就 談到的.   民主國家的體制,其精神就是將「權術透明化」,所謂「以野心制衡野心,以權力對 抗權力」就是這個意思,總統制也好,內閣制也好,混合制也好,穩定的政府就是「維持 恐怖平衡」並「保有彈性」,換言之,現代化的政府所要求的就是「權力平衡與彈性」, 而無論是平衡或彈性,我認為都是內閣制略勝總統制一籌,甚至當「聖君、賢相」出世時 ,還能「長期讓他們執政」而不用在乎「只可連任兩屆任期」的壓力,更不必如馬英九說 的「尋找歷史定位」或「陳水扁、馬英九不適任時的只可怨嘆無法制裁」的窘境!乃至於 ,訓練政務官與資深議員也能靠內閣制完成.   至少目前總統制成功的國家只有美國,但是內閣制成功的國家卻有很多,應該不用贅 述了吧! -- 丐幫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決定而是你決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國泰民安,鬼才願意當乞丐    ---蘇乞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