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吉高由理子好正)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揪竟什麼樣的政策需要法源依據?
時間Mon Jan 7 00:25:25 2013
※ 引述《onedge (Opportunist)》之銘言:
: 問了一下曾在某地方政府高層工作的大哥這個問題
: 他說通常是比較消極的、有侵害到人民權益之餘的政策 才需要法源
: 但像是比較正面的 好比說福利政策什麼的 就不一定要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 如果照這樣來說 那之前因為軍公教慰問金沒法源依據而要刪除的主張 是怎麼一回事?
: 究竟是那位大哥講得不完全 還是說那些要刪慰問金的人的問題?
: 懇請隊這方面有所鑽研的大大不吝賜教 感恩~!
釋字443號 理由書 層級化法律保留
理 由 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
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
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
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
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
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
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
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
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
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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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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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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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27.98
推 onedge:感謝 不過什麼又可稱作"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 115.43.116.198 01/07 01:10
→ onedge:事項者"呢? 感覺空間很大耶... 115.43.116.198 01/07 01:11
→ onedge:好比說消費券 年終慰問金 或是進來新北市的 115.43.116.198 01/07 01:13
→ onedge:超商救急餐政策 要怎麼評定其規範密度呢? 115.43.116.198 01/07 01:14
→ onedge:有大大願意指點迷津嗎? 115.43.116.198 01/07 01:15
→ PlasmidDNA:消費券有法啊,年終慰問金是行政命令,只 140.109.57.12 01/07 10:30
→ PlasmidDNA:是被亂講成無法源依據,就算是幸福保衛 140.109.57.12 01/07 10:32
→ PlasmidDNA:站也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的授權來辦的. 140.109.57.12 01/07 10:33
→ hifree:涉及預算,涉及公法上請求杈者 115.82.82.5 01/07 10:49
→ hifree:都有法律保留之通用 115.82.82.5 01/07 10:50
→ hifree:釋字614號參照 115.82.82.5 01/07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