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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6932000 (HILO-TES)》之銘言: : 廢死無須配套?? : WHY? : 原本該判處死刑的犯人,當廢死後該面對的是這些犯人該怎麼處置的問題 : 要改用終身監禁?或者是可依狀況假釋的無期徒刑?又或者是有期徒刑? : 監獄本身容量的問題,其他額外司法資源的問題 : 再犯可能性的問題~回歸社會的問題~ : 有一堆事情要花人力物力去做 : 更別提會不會有另一票人出來喊說我也要減刑? : 無須配套??你確定? 我確定無須配套, 廢死之後自然會「走出一條最適配套的途徑」, 就好比, 兩個想要自助旅行的人,一人是先做了再說,另一人是啥都想好就去做 當前者已經可以每年自助旅行時,後者還在思考是否要去! 死刑「非」減刑,而是「刑事政策的更替」, 否則為何「傷害」者,不是「拿刀回砍」而是「抓去關」 因為這是刑事政策選擇問題 我國死刑一段時間,然而在解嚴之後, 「人權與民主」嚴重衝擊「對公權力的完全依賴與服從」, 然而,所謂人權推廣,乃至社會福利,都在於對於「人」的基本態度 廢死的國家,對於社會福利與憲法觀點,多偏向以「人」為出發點, 歐洲各國廢死的國家,其社會福利往往較未廢死好得多, 原因是「把人當人」,而非當成「政策工具」 : 就我而言支持死刑並非都是情緒問題,當然我不否認我有情緒在那裏頭。 : 對於我來說,我也提過很多次,只要台灣"死刑誤殺的人數大於死刑能保護的人數" : 我立刻支持廢死.....對我來說這是數字上的問題 因此,我非單指個人,而是指「社會氛圍與群眾情緒」 死刑是一項「刑事政策」, 用於嚇阻犯罪之外,並無法造成經濟進步或治安改善, 死刑存在與否,也非「誤殺比例」,而是徹底檢討「死刑依賴性」 我支持廢死主要原因在於, 長期以來,廢死只做到「宣揚」廢除死刑,而非「檢討」死刑對社會的影響, 不只是罪犯與被害人,或者社會對犯罪的害怕或憤怒, 而是社會對於「人」到底視為「一個人」,還是「社會下零件」而已, 人權並非強制接受,而是「溝通、演化」而來, 然而,死刑卻斷絕「所有對話管道」,因為「有恃無恐」 廢除死刑後,對於犯罪行為人少了一個「嚇阻力」, 使得社會感到害怕與不安,因為社會認為「嚇阻是防止犯罪最好的方法」, 使得被害人家屬心情因無法紓解內心憤恨受到二次創傷, 就好比,父母親認為管教孩子,最好的方法是「棍子」 然而,一旦「棍子」失去功用或父母親渾然不知,此時孩子只會變本加厲 一個從不教育尊重的家庭,如何教育孩子尊重, 一個從不教育人民守法與尊重他人的社會,如何推展社會福利呢? 棍子只是逼迫孩子滿足自己的需求,忽略孩子心聲而已, 不用棍子改以溝通與適當放手,父母親只會不安與無力故寧可嚴加管教而非傾聽 犯罪預防最好的方法從不是「嚇阻」, 而是「積極偵查」、「貫徹民主」與「發展經濟」, 「死刑」造成民眾心安,故不會去思考其他方法, 造成社會更加習慣「威迫」與「灌輸」, 這是延段阻斷治安變好的因素,尤其是「資訊爆炸、生活悲觀」的民主社會 : 總統的依據是什麼?單純心情好嗎? : 難道不覺得一個人的心情就能影響司法判決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嗎? 總統赦免,是最不影響司法判決的方法, 法官反而可以「更積極『依法』宣告死刑」, 在廢死各國還未正式廢死之前, 有很大一段時間是「停止死刑」或「赦免為終身監禁」的, 而非讓法院判決改變,這不是影響司法判決而是「改變執刑」 所謂「影響司法判決」是, 明明無該罪,而法官因社會輿論而改判有罪, 或明明有其罪,卻因法官預期法律有所改變而改變其無罪, 法官只有「裁判權」與「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權」, 無須為「是否執行該判決」負起責任,否則不足稱作權力分立 在台灣,最可恨的就是, 法官有預期心理與社會壓力,或者「故意採用新法學理論」而影響判決, 這是最傷害司法威信的作法! 因此,傷害司法最小的方法,是由總統赦免,並改善治安、經濟與偵查制度, 教育人民何謂民主、何謂人權,而非只為「以刑去刑」 : 實際上證據還是很重要,人證物證都在的狀況下你說法官能自由心證的完全忽略掉嗎? : 更別說還能上訴.... : 不可否認自由心證有一定程度的非理性,但對我來說讓一個人(總統也好)就能 : 對判決結果做出修正更恐怖.... : 當總統可任意赦免和減刑的時候,被判什麼罪一點意義都沒有。 你又錯了! 首先, 法官判決的重點在於確認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針對該行為應負怎樣的責任, 而總統則基於種種因素,可以赦免或減刑,因為執行在行政部門, 無論何時何國, 元首赦免或減刑都有案例, 以前可能是登基或國慶,外國則可能是人權抬頭或想改變刑事政策而做 其次, 總統赦免有很大的輿論壓力,故而不會「從死刑變成無罪」, 在赦免或減刑之後,必須甘冒「被彈劾下台」的風險, 想要促進人權,先做到「人人無前提受憲法保護」, 要堵住悠悠之口,就要花更大的精神去改善經濟與治安 再者, 停止死刑或減為終身監禁的作法,都有外國可以比照的作法, 而非就「從此不去追究法律責任」 : 一肩承擔?對我來說好處並不大,在治安和經濟還沒拿出成效以前 : 這樣玩只會被轟下台.... : 對民眾來說也壓根沒好處,只知道這屆總統是個一意孤行罔顧司法的XX而已。 因此,我才說歷屆想廢死的總統,都只是嘴砲, 根本無心宣傳或改善刑事政策, 等到民眾怨聲載道,就恢復死刑,把當初承諾廢死甩得乾乾淨淨, 這很明顯就是沒有政治擔當,憑啥執政? 何謂罔顧司法? 底下偷雞摸狗或「讓民眾以為」底下偷雞摸狗,才是真正罔顧司法, 停止死刑的同時,思考如何讓民眾感覺治安變好或生活並無影響, 並且加強民眾法治與人權觀念,何來罔顧司法? 廢死對人民表面上沒有任何好處,反而增加不安情緒, 但,廢死主要的重點在於「改變人民對生命權與刑事政策的『偏誤』觀感」, 德國廢死多久? 但其司法威信、人權保障、社會福利與經濟發展,可有發生挫折嗎? 就好比一個父母親聽鄰居的話,把鞭子收起來但卻不去管教孩子, 等孩子抽菸吸毒回來,才罵鄰居說「都是你出的鬼主意」, 試問,這是對的嗎? : 老實說我不懂,如果先改善經濟與治安再談廢死會導致永遠不可能會廢死 : 難道是希望先廢死,發現犯罪率上升,民眾怨聲載道後,開始努力提升經濟與治安 : 以舒緩民眾的不滿嗎? : 套句對岸用語,這不科學吧? 不是等民眾怨聲載道....而是改變作法,改變想法.... 等怨聲載道才做,這叫做「江心補漏」 : 可惜的是依您的說法,總統的一句話可能就侵犯了法律... 不對, 法律之上,有憲法與人權保障的原理,有民主憲政的分際, 因此沒有這問題, 況且,總統也並非全面減刑,而是將死罪減為無期徒刑或停止實施, 換言之, 總統之所以將死刑減為終身監禁, 一樣是譴責並要其負責,只是不是要他死,而是隔離! : 背道而馳又如何,民眾觀感就肯定對的嗎? : 當初最早的江案,由軍方判的時候當時的民眾就知道是誤判了嗎? : 當時的民眾就在聲援江了嗎? : 民眾包括我太容易受到媒體的影響而導致分不清真實狀況。所以我寧願相信專業,而非 : 上街抗議。 : : 因為,政府與社會無動力, : : 試問「不合期待就毀掉」是多麼輕鬆方便的做法,反正別毀到自己就好了! : 老問題,你什麼時候產生廢死後就會有動力的錯覺和依據了? : 就您的先行廢死,誰能判斷該位總統是真的想廢死並且加強治安與經濟還是單純 : 只是嘴砲? : 根本沒人知道啊!沒拿出半點配套半點成果出來就要廢死,誰理你啊? 「配套措施,不可能完備」,然而何謂「沒有半點配套措施」? 立刻廢死,與「直接要求一個小孩立刻在外獨立」一樣愚蠢 因此, 先停止死刑, 再改變政府與社會心中「重刑唯一有效」的刑事政策心態, 過程中,需要讓人民感到「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不是惡化,且建立人權概念」, 檢討所有目前有法定死刑的罪名,以及翻查所有罪名構成要件的「時代性」, 最後,才是正式宣告廢除死刑 這段過程中,時間一定會拉長且民眾心情必定受到很大起伏, 如何讓民眾「習慣」沒有死刑,改變對刑事政策態度 是很難的過程,但沒先停止死刑, 民眾絕對不會思考「刑罰之外的刑事政策」的重要 : : 問題是,刑罰目的何在? : : 絕非只是貫徹執行,所有刑罰都只是「刑事政策」 : : 好比一堆老師抱怨廢除體罰後,根本無法管教學生, : : 問題是,有了體罰後,學生有變好嗎? : 有沒有變好我不知道 : 我只看到現今"愛"的教育下,老師的尊嚴蕩然無存。 老師尊嚴? 這就好比,某些人說「解嚴後,政府威信蕩然無存」一樣 問題不是老師有了教鞭,是否萬一真正理解學生, 還是用教鞭「逼迫學生聽從」? 一個只有上對下,而沒有平行溝通的社會, 別說民主憲政,連進步也不可能,因為從一開始就會「扼殺差異性」 : ====================================== : 若您要期待一個有GUTS的領導者來強力推動廢死的話 : 那我相信該位領導者也應該能達到改善經濟與治安的目的~ : 而兩者都能辦到的領導者,為何不能"先"改善治安與經濟甚至是教育呢? : 至於要先廢死才有動力改善經濟與治安的領導者.... : 老實說我還真不相信這種領導者能改善經濟與治安,也就是頂多嘴砲廢死而已 : 或者是為了求一個"人權總統"的名聲的XX罷了。 : 對民眾沒有半毛錢的好處。 說到這裡,這也是為何無法「先改善治安再循廢死」, 一言以蔽之-- 停止死刑讓民眾習慣沒有死刑的社會,讓政府更注意除了「鞭子」之外的刑事政策 拓展民眾的人權概念與民主精神,進一步樹立「人性尊嚴」 廢死絕對需要「guts」,更需要「眼光」, 另一方面, 我必須另外提出「三個想法」: 第一, 檢討刑事中「拘役」與「未滿一年有期徒刑」等短期徒刑的必要性與執行方法, 換言之, 短期徒刑往往會有「越關越重」的治安問題, 首先可以看出「監獄管理」的問題,也可以看出「受刑人回歸社會」的困難性, 因此,我認為,「未滿一年的徒刑」 改以其他「保安處分(如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或關在其他非重刑的地方, 當然,要重新思考「如何改善受刑人出獄後回歸社會的狀況」 (當然不是說就廢除前科,就方面而言前科是必要的) 第二, 「假釋是否適用於每個受刑人」是必須思考的, 而且,要改變「受刑較短的人,就一定假釋容易」的想法, 是要從「各罪的重犯率」與「受刑人心智、當時犯意」出發, 而非單純該受刑人在「監獄受刑狀況」當作標準! 也換個想法, 是否可以將有期徒刑「上限」廢除; 換言之,有期徒刑可以累加到「幾十年或幾乎根本無法釋放」的程度 第三, 犯罪的偵查率與其他預防措施,以及訴訟制度更全面需要檢討, 對於犯罪預防,「偵破率」比「判刑程度」重要, 而「非刑罰的預防措施」比「刑罰」更重要, 這不是加強警察人員等問題,而是警察對偵查能力的提升 以及如何避免「因犯罪率的重視而吃案」的狀況發生 而訴訟制度方面,應強調法官對審判的「客觀、避免先入為主」的情況發生, 也因此,在訴訟法上不斷有學者提出, 應該在起訴時,檢察官只需提出犯罪人被起訴的罪名, 在審判的過程中,法官由雙方攻防在進行審判,防止「先入為主」的客觀性 再者,法官應該重視「判決內容與如何適用法條」及「監督偵查過程」, 而非「與檢察官合作」偵查,讓刑事被告面臨「真正的國家追訴怪獸」 更有甚者, 我還希望第三級審判能真正落實「法律審」, 將來廢除最高法院,由大法官直接審判 建立在司法體系中「對於某些『個案』或某些『常用法條』較為統一的見解」 話說回來,我反而認為 「死刑」是用在民主法治真正成熟的地方, 而往往民主法治成熟的地方反而不會特別強調死刑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 -----------佛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92.125
downtoearth:可惜西方的廢死過程中,很大程度是 183.63.21.51 02/21 18:38
downtoearth:宗教信仰發揮了作用,跟民主法治 183.63.21.51 02/21 18:39
downtoearth:沒甚麼關係 183.63.21.51 02/21 18:39
downtoearth:民主法治只是一套制度,在對的地方 183.63.21.51 02/21 18:39
downtoearth:對的使用者才能發揮功能 183.63.21.51 02/21 18:40
iambluepig:我蠻贊成會有一條路出來! 61.57.93.27 02/21 20:53
iambluepig:現在問題是~我幹麻要這條路? 61.57.93.27 02/21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