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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nlee543 (..)》之銘言: : monopoliest,不要再鬧了。 : : 你的「簡單立論」裡,要怎麼放下這一天發生的事情?你的立論不是「簡單」,是 : : 建立在非常脆弱和薄弱的「證據」上。基本上你的證據只有一樣,王金平和曾勇夫事 : : 後的說詞,同時沒辦法解釋6/28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 要定罪的那一方要提出充分的證據。所以那不是我的證據,是你的證據。 : 你以為人家不知道你在玩什麼?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 說成是我的證據,然後我提不出來,所以我的立論不成立? 我說的是你的立論極其脆弱,除了依照兩個當事人的說明外,並沒有其他的事證。 更重要的是,你更沒辦法解釋6/28在打給曾勇夫電話前後,都打給柯案的相關人士這 件事情。 : 不要鬧了。 : 請你提出證據說明王金平的行為足以使他撤銷國民黨黨籍。 : 不要再鬼打牆了,我這兩天講過的東西都包含你提的內容。 : 王金平打過哪那些電話,大家都知道。 : 縱使不恰當,可以申戒,可以停權三個月,不至於要撤銷黨籍。 : 我再幫你說明我們之間的歧義。(你講一堆,沒一篇切中要點:) : 王金平打的那些電話, : 到底是在關心一般性的原則-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 : 還是在關心柯建銘的個案? :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下面兩點: : 第1,立法院曾做出決議要求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 : 第2,柯建銘的案子已判決無罪。 : 所以王金平打那些電話,雖然不恰當,但不至於要撤銷黨籍。 通聯記錄顯示的是王金平不是只打給曾勇夫那通電話,例如還包括打給陳守煌的兩 通。王金平十分鐘內打了三通電話。 6月28日11時51分。王金平打給陳守煌。(有通聯紀錄無監聽內容)。 6月28日11時52分。王金平打給曾勇夫。(有通聯紀錄無監聽內容)。 6月28日11時58分。王金平打給陳守煌。(有通聯紀錄無監聽內容)。 而在當天晚上他打給柯建銘時,對這些電話的解釋是: 6/28 20:30 王金平打電話給柯建銘 王:這樣啦,那個「阿煌」有打電話來了。 王:他(煌)是跟我說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他(煌)說他是勇伯啊的人啦。 王: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他(曾)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 你的「雖然不恰當,但不至於要撤銷黨籍」是完全忽略這整個前後發生的事件鏈, 抽離現實之後才能得到的空泛說詞。也許我是遺漏了,可不可以請你提示一下你對這 整個對話的解釋? 讓我再說一次,你的論證結構: ============================================================================== : 王金平打的那些電話, : 到底是在關心一般性的原則-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 : 還是在關心柯建銘的個案? :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下面兩點: : 第1,立法院曾做出決議要求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 : 第2,柯建銘的案子已判決無罪。 : 所以王金平打那些電話,雖然不恰當,但不至於要撤銷黨籍。 ============================================================================== 這個論證結構的成立,是因為你刻意誘導只看兩點,而不去看其他的幾點。我把你 的論證加入6/28的電話記錄,結論就會完全不同。 :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下面四點: : 第1,王金平至少打了兩通電話給陳守煌,也就是林秀濤的上司。 : 第2,王金平在打電話給陳守煌的當天,也打了電話給柯建銘,說陳守煌告訴他柯案的 : 相關資訊(那個女孩姓林,林秀濤,他(煌)說他是勇伯啊的人啦)。 : 第3,王金平在打給陳守煌的兩通電話中間,還打電話給曾勇夫。 : 第4,王金平在當晚與柯建銘的電話中,提到:「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他(曾)說好啦 : ,他會盡力、他會弄」 加入了這四點後,要我如何相信他們電話裡面不是在談個案、而是王金平特別打個 電話給法務部長,談一個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所以我才說,你的辯證方式就是個蓋棉 被純聊天的解釋而已。 : 尤其,黃世銘自己最轟動的澎湖縣長案,判決無罪,但縣長已被搞下台。 : 你用什麼理由來說服大眾要站在黃世銘那一邊? : 基隆市長張通榮的行為,那樣都停權三個月, : 王金平要求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居然要撤銷黨籍? : 不符合比例原則。 我不懂比例原則,我不會討論這個,而且這個扯得還蠻遠的。 : 再講國民黨據以處理的理由:「損害黨的聲譽」 : 我之前講過,聲譽這種東西,既然無法像殺人犯的刀那樣有指紋證據, : 指的是社會輿論、社會評議、黨員意見。 : 結果民調不贊成馬英九的居多。 : 國民黨黨員大部份也不覺得王金平要受這麼重的處份。 : 所以,是你的證據跟理由問題比較大。 : 假設法院都還沒有判決,沒有進入任一審。 : 然後在起訴之前,王金平就要求檢察官不要上訴, : 你說要撤銷王金平黨籍,那還比較說的過去。 : 就算王金平有罪,台灣這樣的憲政制度也有問題。 :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款 : 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擧、選擧結果報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 : 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 : 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 : 台灣一個小小的政黨考紀會,就可以拔掉立法院長。顯然不合理。 : 參考美國憲法,我的版本如下: : 1.政黨不得撤銷現任不分區立委之黨籍。 : 2.對不分區立委之懲處,應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 3.立法院長由全體立委共同選舉,各立委又各自代表其選民, 我倒是不知道美國有不分區的黨代表.... : 因此院長之地位崇隆,不受政黨影響。 : 對立法院長之彈劾,應由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 為什麼不分區立委的懲處是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 而不是像美國那樣三分之二?因為美國沒有不分區議員,全以人口決定, : 但是台灣的不分區立委是由政黨推薦,本意要代表政黨。 : 為避免不分區立委違背政黨理念, : 因此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開除。 : 這樣才算真的有在解決立法委員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4.13 ※ 編輯: monopoliest 來自: 123.205.14.13 (09/14 02:15)
ronlee543:你的壞習慣,文章隨便看,隨便回。 61.228.30.74 09/14 02:16
ronlee543:"美國沒有不分區議員"不是早講了 61.228.30.74 09/14 02:17
ronlee543:還用的著你在那邊酸? 61.228.30.74 09/14 02:17
ronlee543:我講過內容都包含你講的,懶的回你了。 61.228.30.74 09/14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