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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are (瓜籽)》之銘言: : 有個制度上的問題到是值得討論,就是不分區立委是否能夠經由失去黨籍喪失席位。前面 : 一些討論提到德國的制度,我好奇去查了一下德國的法律規定,他們的不分區名單是各邦 : 提出的叫做Landeslist, 的確也有規定失去資格和遞補的條文,但是失去資格的原因有死 : 亡、辭職、另有任務等,其中一個叫做喪失Wahlbarkeit, 我無法確定這跟失去黨籍有關 : 然而台灣有台灣的法律,否則林世嘉和邱彰不會喪失立委資格。所以總歸一句這還是顏色 在別版有人引出釋字499號來談這個情況: 按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 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 ^^^^^^^^^^^^^^^^ 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 ^^^^^^^^^^ 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一百 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 而言,亦非純粹自由委任。 如果德國採取這種自由委任的話,就有可能喪失黨員資格之後亦不會喪失代表資格 。這裡的邏輯是選出來的就成為了全國人民的代表,所以不只黨意不能拔除其資格, 甚至原選區選民都不能罷免他。 但是這裡的權力根源是全國的代表性,而不是現在常談的「民意基礎」或者「黨意 基礎」的問題。釋憲文直接指出台灣的「民意代表」和西方的模式在理論基礎上並不 相同,不但給了原選區人民罷免的權力、也給了政黨處置的手段。 這也導致了現在出現的黨籍與否可以影響立法院長存廢的問題,因為在台灣的制度 設計裡,立委同時具有「民意」代表和「黨意」代表的屬性。但是我不認為我們有辦 法走到自由委任的模式。儘管罷免都沒啥成功的可能性,但是要拔除原選區之選民罷 免選出立委的權力?我不認為台灣有人可以接受這點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4.13
yoshilin:德國是總理制,沒有比較的價值111.248.185.113 09/15 11:58
yoshilin:不然德國總理要是打電話給檢察官,他會否111.248.185.113 09/15 12:02
yoshilin:請辭?111.248.185.113 09/15 12:02
hazel0093:拿德國比叫作亂比 台灣制度要找其他相 140.119.202.99 09/15 12:34
hazel0093:近的例子反而有一點困難 140.119.202.99 09/15 12:34
payeah:如果事件當事人不是王金平,而是劉松藩 111.240.177.4 09/15 12:50
payeah:(他還在的話),根本不會有這爭議 111.240.177.4 09/15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