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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刪除推文要求,我原文刪除然後重發]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引述《ronlee543 (..)》之銘言: :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款:「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擧、選擧結果報 : 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 : 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 : http://www.zwbk.org/MyLemmaShow.aspx?zh=zh-tw&lid=85969 : 台灣一個小小的政黨考紀會,就可以拔掉立法院長,顯然不合理。 : 參考美國憲法,我的版本如下: : 1.政黨不得撤銷現任不分區立委之黨籍。 : 2.對不分區立委之懲處,應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 3.立法院長由全體立委共同選舉,各立委又各自代表其選民, : 因此院長之地位崇隆,不受政黨影響。 : 對立法院長之彈劾,應由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 為什麼不分區立委的懲處是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而不是像美國 : 那樣三分之二?因為美國沒有不分區議員,全以人口決定,但是台灣的不 : 分區立委是由政黨推薦,本意要代表政黨。為避免不分區立委違背政黨理 : 念,因此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開除。 我講個最簡單的問題,你這樣的制度設計基本上造成立法委員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權 利性質。你製造出不分區立委和分區立委的明顯區隔。如果政黨不得撤銷現任不分區 立委之黨籍,那政黨又怎麼可以撤銷現任分區立委的黨籍? 更進一步地說,分區立委在台灣使用的這套憲法裡,可以經由選區人民罷免,那把 政黨開除不分區立委黨籍使他失去立委資格的方式拔掉,不分區立委啟不擁有比分區 立委更大的權責位階? 最後,這世界上有不少民主國家有不分區代表的制度設計,你卻很天才地獨獨找了 一個沒有不分區議員的美國,來「學習」他們的制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4.13
evilcherry:其實可以簡單點,不分區選上後,除了因203.198.139.246 09/19 11:52
evilcherry:其實可以簡單點,不分區選上後,就只算203.198.139.246 09/19 11:53
evilcherry:是按名單選出的立委,只有因不可抗力(203.198.139.246 09/19 11:53
evilcherry:比如身故,失去國籍,坐牢,破產,心智203.198.139.246 09/19 11:54
evilcherry:無法履行職務)或自行辭職,方可解任,203.198.139.246 09/19 11:55
evilcherry:而繼任者將根據選舉時的名單而定,除因203.198.139.246 09/19 11:55
evilcherry:性別比例或當時人拒絕,否則提名名單者203.198.139.246 09/19 11:56
evilcherry:亦無從阻止任何人繼任立委。203.198.139.246 09/19 11:56
yoshilin:還是兩標準,區域立委被罷免,不分就不111.248.167.203 09/19 13:21
yoshilin:今天若王是區域,沒人會提這個111.248.167.203 09/19 13:22
yoshilin:所以就王今平條款111.248.167.203 09/19 13:23
yoshilin:為了保住王位才定的111.248.167.203 09/19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