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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當然有關係,可以關說檢察官不起訴,你所謂獨立的司法連審都不用審 : 所擬對認罪協商制度有意見嗎? 請問什麼叫『所擬』?是『所以你』最新的縮寫方式嗎? 那後面要不要比照英文縮寫的方式打個黑點呀? 認罪協商制度有他訴訟經濟上的大把理由 但沒有一條理由可以否定我國檢察官在司法權中扮演『非單純行政官/國家原告』的作用 觀念舉出來之前,先瞭解一下那觀念的背景會好一點,您說是不是呢? : : ^^^^^^^^^^^^^^^^^^^^^^^^^^^^^^^^^^^^^^^ : : (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 立委職權行使法 ---------純屬空話,刑責在哪? :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哪邊規定了『單純關說不收錢者』的法律責任? 或者精確的套本案說,哪邊規定了民代關說的責任? 貌似第11條還明寫著『民意代表以外...』blabla,哈哈 ....居然閣下的所謂法律依據是這兩部法律啊?我還以為有什麼新興見解呢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 別有用心? : : 我倒還真想知道, 偏偏要等王金平案出來了才有如是輿論上的說法 : : 包括要檢討331號解釋啊這種的, : : 到底是怎樣的用心呢XD : 331號解釋是我提的嗎? : 別顧左右而言他喔 沒啥啊,你提到誰別有用心,我造樣造句而已 : : 倒是現有的資料很清楚的顯示了立法權首長對司法個案的影響力,科科 : 清楚? : 傳聞證據與可拿來說嘴? : 等你抓到直接證據再來說吧! 對對對,我們都相信特偵組一定是用超低溫的冷氣逼供出一堆傳聞證據的XD : : (冷笑)不意外死亡大抵就該開始偵查了 : : 偵查的結果是什麼呢?或者起訴或者不起訴或者簽結 : : 總之都是跟起訴與否有關係 : : 這當然是關說檢察官 : : 再者,假設想用這個例子當例證批判馬英九的行為的話 : : 也稍微舉個連結的關係來 : : 今天,你指控會影響檢察體系更多的最高行政首長 : : 除了接受檢察體系報告(然後等到公開記者會後才開始動作)以外 ^^^^^^^^^^^^^^^^^^^^^^^^^^^^^^^^^^^^^^^^^^^^^^^^^^^^^^^^^^^^^^ : : 作了什麼跟這篇報導類似的東西? ^^^^^^^^^^^^^^^^^^^^^^^^^^^^^^^^^^ : : 或者起碼有什麼可以跟王金平行為相似的東西? : 所以你的意思是立法委關說才叫關說 : 上級長官的關說不叫關說? (冷笑) 如前標記部分所述: 什麼時候『聽個報告』也叫做關說啦? 等找到除了『合理懷疑』以外的東西證明馬英九指揮特偵組這麼做了,再來講這些吧 : 好個選擇性地忽略啊 : : 有沒有『不告不理』這幾個字要多講那麼多遍的八卦? : : 此外,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跟不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力的問題您到底要不要考慮呢? : 民事訴訟也不是不告不理啊 把刑事跟民事搞在一起還真是法學獨獲而創見的理論啊!大家快來看! : 還是你要說我國刑事訴訟法不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是糾問主義 : 審檢不分立? 話都是你在說的,貌似我都沒這麼說喔XDD 這件事跟審檢分立,當不當事人的有啥關係啊 現在所謂『往當事人主義修正』, 基本上是針對以往『法官檢察官一起欺負被告』之譏去修正的 並增加了交互詰問,實際偵查檢察官蒞庭的理想期望 但沒有改變我國檢察官在起訴階段的職權核心 事實是我國檢察官跟美國的就是不一樣 不是單純原告,所做的決定也有實質確定案件的能力 請問客觀性義務跟不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力的問題您到底要不要考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4.17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1.160.24.17 (09/20 11:19)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1.160.24.17 (09/20 11:23)
Hartmann:推 123.204.86.161 09/20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