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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當然有關係,可以關說檢察官不起訴,你所謂獨立的司法連審都不用審 : 所以你對認罪協商制度有意見嗎? : : ^^^^^^^^^^^^^^^^^^^^^^^^^^^^^^^^^^^^^^^ : : (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聽說有人說,關說行政官員現在有法律明文禁止,以下是他舉的法律 : 立委職權行使法 事實上,沒有這部法律,有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事實上,也沒有這部法律,有的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然後我問說這兩法律的那一條明文禁止對行政官員關說 貌似到我發這篇文為止,沒見到回答 不過那人又提到紀律委員會等等,我很好心,我倒是知道那是哪部法律 那應該是 『立法委員行為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64 裡面倒是真有提到紀律委員會問題 然後貌似起碼承認柯建銘關說應該要向這個委員會"申訴"云云 ....先不要說那裡面可以作出的處分不痛不癢,跟柯建銘關說司法造成的問題不成比例 有人真的相信那個紀律委員會能幹嘛嗎? ----------------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一○、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這麼多年,佔據主席台的一狗票人,主席議處了哪一個? Save it, real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4.17
Hartmann:大推 123.204.86.161 09/20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