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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針對刑事訴訟G3發回理由是否拘束G2更審 固然許多G3判決理由確實指摘G2更審仍未依發回意旨詳加調查ooxx but,在最後,是以G2更審仍調查未盡撤銷發回,而非G2更審違反發回意旨故撤銷之 這一點很清楚體現在律師寫G3上訴理由狀上 應該不會有律師下標是用「原判決違反發回意旨」作為原判決違背法令態樣 至於要拿發回意旨來發揮事實上拘束力,那是在論理過程中順帶放進去 以我接觸一件證券詐欺案 發回意旨是對被害人各個受害金額多少?投資有無部分回收?應再詳加調查 but,高院更一準備程序迅速終結,根本沒去調查,要言詞辯論了... 沒意外又要準備寫上訴理由,猜猜我會怎麼寫? 「壹、原判決違背發回意旨,顯係判決違背法令。」 還是 「壹、原判決就ooxx部分犯罪事實,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 dochi -- ================================================================================ 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17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