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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sychiatry 看板] 作者: hanabi731 (YUYU) 站內: Psychiatry 標題: [情報] 衛署修正五類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卡效期 時間: Mon May 3 21:16:49 2010 衛生署修正部分重大傷病卡的效期,其中慢性精神病,依病情可能痊癒、症狀減輕, 將從永久改為有效期。衛生署提出包括情感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病態與妄想狀態等 五類慢性精神病,首次發病,給予半年到兩年的重大傷病證明,到期後進行評估, 若痊癒將收回資格,如果病況依舊,才發給永久。(陳奕華報導) 健保局統計,國內約有20萬的慢性精神病患領有重大傷病卡,凡是符合重大傷病規定, 就能在健保卡註記永久期效的重大傷病證明,基於慢性精神病,依照病情可減輕 或痊癒,衛生署規劃修改健保重大傷病發放效期,其中亞急性瞻妄, 每六個月評估一次,至於失憶症候群、癡呆症等器質性精神病態、躁鬱症、重鬱症等 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狀態與源自兒童期精神病,第一次發病後,發給的重大傷病卡 為兩年期效,續發才是永久效期。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組長蔡淑玲說:「比較審慎,譬如說亞急性瞻妄,一開始先發 六個月給他,之後每六個月評估一次,如果他的病情依然是在那樣的程度, 當然繼續發給他,權益一點都沒有受損。」 至於老年期與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精神分裂症則維持永久有效, 另外胰臟移植手術後的追蹤與併發症,證明期限改為永久,呼吸衰竭須要 長期使用呼吸器者,核發條件則依首次發病、續發跟三度發作, 分別修改為42天、3個月與一年,修正草案目前在預告階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03/1/25034.html 感覺好像要逼我定期發作一樣... 季公務人員聘用後又一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78.82.139
zs71928:這是該高興還是... 我精分 05/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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