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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兵役體檢標準183條中 免役體位者: 精神官能症經治療一年以上(具有完整病歷記錄)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 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及職掌功能之長期且顯著之減損者。即可免役。 這裡的治療一年以上 是過去曾經有治療一年以上的歷史就算嗎? 還是要持續到現在? 因為我今天拿病歷和診斷書回醫院去複檢 (不是自己申請的是第一次體檢時醫院要我拿病歷再回去一次) 我現在已經沒有在看醫生了 病歷約是2007~2008年的(強迫症) 我跟醫生說現在已經四年多沒有症狀 醫生問我最近有沒有過去的任何問題我也說完全沒有 醫生在給兵役單位的表上的"現在症狀"那一欄寫 "已無強迫症狀 但仍有焦慮性格" 然後在"妨礙兵役之處"那一欄寫 "無妨礙 (後面還有一些字我沒看到)" 最後醫生跟我說結果他不知道兵役科會怎麼判 所以我現在這樣的狀況應該最有可能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13.165
nemies:被抓去當兵 01/18 23:44
rex13:樓上正解 要持續到現在滿一年才行 01/19 00:02
ktta:當兵 也許什麼都好了…至少我是這樣 但是兵當完就… 01/19 21:03
nemies:我當兵什麼都不好了 01/20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