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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http://www.tmm.org.tw/pub/fodat_11.htm 這一頁是崔媽媽基金會的常見弱勢租屋糾紛 裡面有提到一項法條: "依據租屋支付延遲土地法100條第三款表示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房東才能終止租屋。" 這條是保障承租人無力繳租金時不會馬上被趕走,但是依照你的案例看來, 既然對方沒有給押金,那他積欠至兩個月租金你就可以終止契約了。 一般來說我們都先說之以理動之以情,最後要去動用公權力、走法律途徑則是不得已, 你們家再租他也是剩下五個月,如果真的無法忍受了去生活法律版找看看相關案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100.16
lasoon:那我們要給他欠到兩個月租金才能趕他走....那損失要上萬耶 07/26 21:07
lasoon:他沒附押金..埃....真的一失足千古恨 07/26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