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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自由時報看到的報導,給大家在報稅時參考用。:)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租屋族與房貸族申報綜所稅時,要記得扣除房租或房貸利息,依規定綜所稅購屋 借款利息每戶每年可扣除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是每戶每年可扣除12萬元,但納 稅人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與房租支出,只能擇一申報。 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5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取具95年度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單據上若未載明房屋地址,則應提示   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四、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不過,如果是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但由納稅人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則納稅人 及配偶應為同一申報戶,才可列報;而且,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 為限,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須先減除當年度列報的儲蓄投資扣除額, 再以餘額申報。 舉例而言,張先生去年支付房貸利息35萬元,但在銀行也有存款利息所得13萬元 ,則張先生今年報稅時可申報扣除購屋貸款利息是22萬元。 至於租屋族則可以申報扣除房租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是12萬元,但僅限於 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而且 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申報房租支出,即使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購屋者 ,也只能在房租支出與房貸利息之間擇一申報。 申報扣除房租支出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若未辦   妥戶籍登記,則可出具納稅人載明承租的房屋確實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果在「國內」就學 並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費或房租都可以列報房租支出扣除額,但宿舍費如 果已經列報在教育學費扣除額之內,就不能再列報房租支出。 此外,很多人租屋時,都會與房東口頭或書面約定「房租不報稅」。不過,台北 市國稅局指出,這樣的約定並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在租約裡也一樣,房客 還是可以申報房租支出,但要考慮到房東可能會因此調漲房價的後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