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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lii (*好一朵美麗的茉莉花*)》之銘言: : 標題: [感想] 租屋應該有「試用期」 : 時間: Tue Jul 10 01:34:19 2007 : -- : 推 chen741218:原PO~ 思考再仔細一點吧.. 你覺得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 07/10 14:20 : → chen741218:你這樣想法會社會大亂.... 07/10 14:22  我想,租屋糾紛所造成的社會紊亂,更不應忽視吧  房客一簽約像簽了賣身契,若遇到惡質房東隱匿屋況  解約還要免費奉送一個月押金,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  現行民法,僅針對「房屋」物品,並不周延至是否適合居住這類問題  訴諸法律,恐得不到應有的公道的  去年春天,在細雨紛飛下,物色數日,  終於看到一間環境美景觀佳有廚房的夢想屋  入住始發現屋子衛浴有排水問題!!! (房東未告知) 第二個月開始和房東談解約,並要求退回全部押金 房東"希望"住至暑假,這樣才會退回全部押金 (好處都被房東佔)  於是從租到這個屋子的第二個月底開始,平淡的生活裡多了一部民法相伴  因此問題是大樓建商偷工減料造成,房東要修繕也修不好的 故當時即大膽跳過民法430條要求房東修繕的那些費時程序 上了調解會,調解不成 (不要求是非公道,只會要當事人一人一半分錢@@)  又至法院提訴訟,大半年後即索回全部押金 (2個月上萬元血汗錢呀)  當時向法庭要求租住期間房租折扣千百元,法官也應准    慶幸自己遇到的狀況,在現行民法裡可以找到法條保障  但若下回遇到是民法顧不到的租屋問題 (請見本版版友血淚 (〒︿〒))  難道只能自己吃悶虧???  訴諸 "unfair"  這不合公平正義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76.68
vagabondfox:今天新聞也有相關租屋問題的報導,怎樣才能兩全其美呢 07/11 20:32
vagabondfox:覺得現行契約的確對房東保障太多,有需要再做改進 07/11 20:38
vagabondfox:但即使真的有試用期也只是冰山一角,問題還多著呢 07/11 20:41
lllii:契約可以自己寫,兩造同意即成立。但若無相關民法撐腰,造成 07/11 20:42
lllii:了糾紛,也不易解決 07/11 20:45
vagabondfox:不如由消基會或政府出面,訂立公平公正的定型化契約 07/11 20:45
vagabondfox:對雙方來說才是真正能解決問題吧~ 07/11 20:45
vagabondfox:推完才看到回覆~ 相關民法啊? 講法律我就不懂了(逃) 07/11 20:49
YOPOYOPO:房客/東協商出兩造都接受的契約,恐怕是目前唯一可行方案 07/11 23:36
idicivik:如果房屋未能如當初簽約的敘述 你就可以解約拿回押金了 07/12 06:13
lllii:如第2782篇的情況...若契約裡要全面顧到,真是寫不完~ 07/12 14:45
lllii:若解約拿不回押金,就需公權力介入,有"法緣依據"還是好辦事 07/12 14:47
MarsLin:雖然是舊文章 但還是要推一下 06/02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