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rent-ex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2.88 *[1;37m推 *[33mepbs*[m*[33m:有些條項重覆規定可以刪掉~ *[1;31m→ *[33mepbs*[m*[33m:另外善、惡意在法律上的意思為:不知情和明知(知情)的意 *[1;37m推 *[33mjeniina*[m*[33m:鑰匙方面可以給房客們鎖匠的電話,若太晚請他們自行 *[1;31m→ *[33mjeniina*[m*[33m:處理......個人做法 *[1;31m→ *[33mjeniina*[m*[33m:我也很討厭三更半夜還有房客打電話要我開房門  感謝好心的版友們指點出不合理的地方  下面會列出修訂版的內容  如果有需要歡迎取用 再改成符合自身情況的版本就好  邊修訂邊覺得 之前在外租屋時遇到的室友跟房東都還算不錯  沒出啥大亂子 頂多房東愛錢了點  畢竟房子是自家的 某些部分 契約簽訂的部份還是有點偏向保障房東的  只是會希望 在雙方互利的情況下盡可能公平的簽訂契約  跟男友討論的時候 也才發現 有些觀念是相衝突的  套房出租給房客 但房東能踏入的範圍到哪?  考量到長輩還是會回出租處巡頭看尾 甚至幫忙打掃公共區域  就房東這邊看來是合理的 但是卻侵擾到房客的租屋隱私權  租屋環境清潔要做到啥程度 房東的立場?房客的立場?  好房客 東西整理完畢 把垃圾帶走 甚至把環境都清潔一遍   我男友說 這樣做的人是白痴 他並不是會這樣做的人 把自己東西帶走就好   正好~我會這樣做...因為沒弄不乾淨還人家 好像很機車 對方也是要打掃阿)  普通房客 只把屬於自己的東西帶走 留下垃圾  爛房客 可能收都不收 留下一堆垃圾 房子的狀況也搞的很糟    昨天居然在跟男友爭執這些 因為垃圾車不會24小時都在  對方搬家時 只要別太誇張就好 要求太多只會增加麻煩  他要我自己想清楚 是要租給跟我一樣有潔癖的人? 還是要租給普通人?  諸如此類的小地方 都是以往沒注意到的 站在不同立場就會有不同想法    自己在外租屋的時候 都會考量到房東跟室友的觀感 很多事情都會順手做好  把公共區域跟自己的區域打掃乾淨 使用設備時也會小心使用  但某些方面我也算是壞房客 因為我會要求報稅    到底是只要把房子出租 房客怎樣都沒關係 只要有按時收到錢  或是希望遇到心中的好房客 可以幫忙顧房子也可賺房租  這幾天的思緒 就在 好房東 壞房東 好房客 壞房客 四個中間轉來轉去  可以的話 幫長輩兼顧到所有情況  希望能使房東跟房客盡到該有的義務 又不希望損害到任何一方的權益  最後就盡量朝向中庸之道進行囉 因為有些部份是長輩所堅持一定要有的  長輩堅持要留備份鑰匙 怕萬一房客有發生啥突發狀況可以處理  最近也因為跟房客的一些糾紛 讓長輩主動把房間門鎖都換掉了 請對方要做個解決  (對方欠房租水電費 私底下又跟我們有些金錢上的借貸 對方並不主動出面處理 契約上也只留手機號碼 跟不知道是不是戶籍地址的地址 )  但仔細想想 雖然房客欠錢不對在先  可是我們一開始並沒有在契約中說的很清楚 我們所能接受的情況到哪裡  從常理判斷我們看起來是有理的 但卻站不太住腳  這件事情還在處理中 但重新規劃適合我們情況的租約卻也勢在必行  因為這樣的情況也還可能再發生 再發生的時候 難道我們只能坐以待斃?  若契約中規定的越詳盡 當事情發生時 我們也才有條文可以依據 站的住腳  甚至可以一開始就避免掉麻煩 過濾掉一些不好的房客(覺得契約太囉唆)  長輩也省得後續處理的動作  把條約中模擬兩可的部份摘除 其實善意跟惡意的界線其實很難界定  想法單純的人會覺得問題不大 但是有心機的人就會鑽條文的漏洞  不如一開始就不要有  門鎖的部份 希望可以說服長輩不要主動跟房客說明有備份  一方面杜絕萬一失竊時可能成為嫌疑犯 再方面也希望房客負起保管的責任  租屋處對面就有一家開鎖的小店 但往往房客先找的是我們(因為我們是免費的)  我們也不可能是24小時的開鎖店 之前有遇到一個一周搞丟鑰匙兩次的房客  長輩氣到直接跟他說 再發生就不幫你開 對面就有開鎖店!    信件的部份 源於 之前我發生過房東擅自開啟我的信件 居然把錯推給她的小孩!  不過這部份比較難釐清責任 也就不設置條文  把寄件地址全部改成我們這邊可以收到的地址就好  長輩不希望房客有改裝的部份 就規定只要房東也同意 而且搬走後會恢復原狀  不過這樣一來 應該也不會有房客想要改裝吧    規定的越多 界線也會越清楚  希望能避免掉一些不必要的紛爭囉 【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簽名並蓋章)(甲方) 承租人   (簽名並蓋章)(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名並蓋章)(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房屋座落: 縣 市 里 鄰 路 巷 號 使用範圍:上述房屋第    樓層\套房第    間 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 第二條:套房設備及所附租屋之必要配件 1 □ 壹樓主要進出大門鑰匙(× 把) □ 第  樓層大門鑰匙(× 把) □ 套房 間鑰匙(× 把) 2 □(單\雙)人床  組 □ 衣櫥  個 □ 電視櫃  個 □ 冷氣(含遙控器)  台  □ 窗簾  組 □ 電熱水器  台 □ 書桌  個 □ 矮櫃  個 □ 彈簧床墊  個 □ 椅子  個 □ 飲水機  台 3 □ 電視(含遙控器)  台 □ 冰箱  台 (電視、冰箱 二選一) 4 其他(               ) 第三條:租賃期間 1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 2 租期屆滿,雙方終止租約者,應於 □二星期前 □一個月 前通知對方。 第四條:押金(押租保證金)及租金 1 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交於甲方$NT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 押金交付:乙方應於本租賃契約成立同時交付甲方。 押金返還:甲方應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時或期限屆滿之最後一天,乙方騰空並交還房屋        時,扣除因乙方使用所必須繳納之費用後,無息返還。 租賃期限內,如另有收益產生時,其收益權利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 。 2 租金每月$NT  仟元整,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給付甲方。 每次應繳納 年 個月份,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甲方亦不得任意要 求調整租金。 第五條:稅費及水電費 1 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 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電話費等,所有因乙方使用上 所必須繳納之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繳納。 3 甲方先代為繳納乙方兩個月前使用之水電費用,每月結算乙方應繳納之水電費用,並 告知乙方應繳納之水電費用,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每間套房皆裝設個人 水電錶,以實際使用度數及水電公司的價格表與帳單為計算標準。 水費-以使用度數及其他必要費用計算,使用越多,費率越高。 電費-有夏季用電與非夏季用電區分,夏季用電之每度電費會較高,以台電公告為基 準。 4 公用水電費必須由住戶平均分攤。 第六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 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七條:修繕及改裝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並經甲方催告及限期改正,而仍為改正或改正不完全時 ,甲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2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故意、過失而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有 任何毀損或滅失者,乙方應負修繕或損害賠償責任。 3 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無故拖延 。 4 凡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至房屋有毀損時,甲方應負責修繕。如修繕不能或修繕 後不合使用目的時,乙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5 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並 不得違反建築法令,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八條:房屋之使用 1 本契約中之房屋係供簽約之乙方本人使用,若有增加其他房客,應主動告知甲方。 2 房屋之使用應依法為之,不得供非法使用。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 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 3 乙方應遵守租賃標的物之住戶規約,以不打擾到其他住戶安寧及權益為原則。 4 甲方不得無故或任意侵犯乙方之套房使用權,如為房屋修繕必要者,以甲乙雙方事先 溝通為宜。 5 乙方應自行更換房間大門鎖頭,以確保門戶安全,甲方不主動向乙方索取房間大門鑰 匙,但是乙方之門戶安全與居家安全,應由乙方負全責。 乙方於退租時,需將原始甲方所附之大門鎖頭裝回。 6 房屋有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乙方得終止租約。 7 租賃關係消滅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或另行簽定新租賃契約外,乙方應即日誠心 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並退還使用之鑰匙,點收租賃物品確認無誤交還 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拖延或主張任何權益。 第九條:違約之效果 1 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他方之同意,並應於相當時日前提出 。相當時日以第三條第二項所簽定期間為準。 甲、乙雙方如有違約時,他方各得終止本租賃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乙方積欠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日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者 ,視為違約。 2 甲方應於租賃期滿或終止時,將已收之保證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或其他必要費用後, 將剩餘部分之款項返還乙方,甲方不得無故拖延。 3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 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按照原狀還予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4 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搬遷催告,或租期屆滿甲方已經表示不再續約,而 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給付甲方 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5 乙方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未搬離的家具等雜物,視為放棄所有權,甲方得任意 更換門鎖並處置屋內物品。 租賃雖未期滿,但乙方行蹤不明,若經過催告,且積欠租金扣除押金超過兩個月,未 搬離的家具等雜物,亦視為放棄所有權,甲方得任意更換門鎖並處置屋內物品。 6 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他方之損害及支付因涉及之訴訟費 、律師費(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費用。 7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 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8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乙方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給甲方,或不依約給付租金給甲方, 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甲方如於租賃期滿或終止時,已收之保證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或費用後,未將剩餘部 分返還乙方者,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 第十條:爭議處理 1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2)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3)除專屬管轄外,雙方合意以租賃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甲方與乙方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應事先以書 面通知他方。若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 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 簽約雙方可主動要求對方提供身分證件及文件,審閱身分無誤,以保障簽約雙方的權 益。 2 3 第十三條:誠信原則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公平解決之。 前述條款均為契約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租賃契約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 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  戶籍電話:  手機號碼: 立契約人(乙方) :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  戶籍電話:  手機號碼: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  戶籍電話:  手機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身分證影印本(正面) 身分證影印本(背面) 《注意事項》 1.本注意事項僅促請訂約雙方注意,並非本約之一部分,無約束雙方之效力。 2.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住址及身分證號 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請特別注意。 3.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分,如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立契約書 人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4.應注意房東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房東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 或原租賃契約(應注意其租賃期間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 5.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 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另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押租金以不得超過二 個月之租金總額為宜,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6.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家具,以列 清單註明為宜。 7.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房客應要求房東開付收據交房客或於房客所持有之租賃契約 書上註明收訖為宜。同時房東返還押租金於房客時,亦應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於房東 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為宜。 8 【電價表】 註:如跟台電公司公告不同者,以台電公司為準。 用電度數 現行夏季(06-09月) 非夏季(10-05月) 110度以下 @ $2.10 @ $2.10 111-330度 @ $3.02 @ $2.68 331-500度 @ $4.05 @ $3.27 501-700度 @ $4.51 @ $3.55 701度以上 @ $5.10 @ $3.97 9 【水價表】 註:如跟自來水公司公告不同者,以自來水公司為準。 用水度數 每度水費 使用01~10度 @ $7.00 使用11~30度 @ $9.00 使用31~50度 @ $11.00 使用50度以上 @ $11.50 《房租收付明細》 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押 \ 租 金 金額 收付款日期 收款人簽收 所屬月份 租金金額 收付款日期 收款人簽收 ※ 編輯: wangping 來自: 122.120.2.88 (05/31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