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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住在公寓的5樓, 5樓總共分成5間套房, 我租其中一間, 我的定期租屋契約已經滿1年, 最近3個月因為沒重簽所以強制轉為不定期租約(民法422,451), 直到這兩天房東打電話過來說租金要調漲, 意思好像是如果我不同意, 就要跟我重新簽定期租約, 不然我就要搬走. 因為我不想被調漲房租(民法442), 而且已住了一年, 查了一些資料, 但說的都不太一樣, 某間律師事務所說: 房子不是我的, 所以不受土地法第100條規範, 並說我不算不定期租約, 所以房東如果要我搬就要馬上搬, 且不用出示房東要自住或者轉賣的證明, 若我一個月內沒搬走相當於霸佔房屋, 實務案例中, 不定期契約因雙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租賃的要求, 房東若要調漲房租, 房客只能選擇接受或搬家, 而房東一定會勝訴. 另外有些地方寫 "雖然法條利於房客, 但協商破裂後房客還是只能搬家", 這句話我就不明瞭了. 1. 請問我算是不定期租約嗎(民法422,451,442)? 所以依照民法契約還沒結束? 2. 不知道這件事房客受不受到土地法第100條規範保護而選擇不搬遷? 還是因為房子產權是房東的所以房客不受到土地法第100條保護? 或是不定期租約不受土地法100保護? 或者房東可以先終止不定期契約以避免土地法100保護房客? 或者房東口頭上說自用,實際上搬走後沒多久就轉租以避免土地法100? 3. 請問我可以不重簽定期租約嗎? 那我必須強制搬走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82.207
netfly:這間法律事務所該倒了 10/29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