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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bo0916 (熊大飯糰)》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合約問題 : 之前有跟仲介質疑水電費超收問題 還是沒有解決 : 有口頭詢問仲介 是否 可以水電費如果不願意提出相關明細 那 金額方面是否可以 : 比照合約上的3.5下去核算 (他現在算4.5) : 因為之前超收的問題是 兩個月的用電量1120度 我個人 是真的覺得太誇張 : 在10/29 該仲介 寄存證信函 給我 表示 : 除了水電費之外 : (特約條例) 乙方如租約未到期提前搬遷他處須賠償甲方12000元損失 乙方不得異義. : 這樣是否我還需要執行這條 費用給他 因為押金部份 已經被沒收了 : 還要我在另外支付 12000的 費用? : 租約也剩不到三個月 這樣的罰責比例 是否也太高? : 有稍微查詢 他這份合約是沒有公證的 這樣這條 特約 也算成立嗎? 事情過了 三四個月 想說之前也麻煩板上許多人 我來稍微報告一下 相關流程跟發展 甲方(仲介) 乙方 (我) 基本上 我們這種租金給付的民事案件金額不大所以當然會先經過調解庭, 甲方:(需給付 12000元+原本押金12400(沒收)+水電費9103) 乙方:(只同意押金沒收 就是12400) 故第一次的調解就不成立 2/19 進行答辯 法官一開始詢問 甲方 水電計價方式而且租金是否有積欠, 甲方表示: 乙方積欠一個月 房租 水電9103 以及違約金 12000 故索取 27103元 ;不含訴訟期間 百分之五的利息 乙方 表示 水電計價方式 以合約上1度3.5元計費 但甲方在八月份時間調漲至1度4.5元 合約尚無更改新的計價方式,並且 一個月還外加一百元的基本費用 是否合理。 房租也不如甲方所說 積欠一個月 而是兩個月一次給齊 本子上面有紀錄可循。 故主張 甲方違約在先,押金應該退回且水電計價 應用3.5元計算 故還能索回3千餘元。 -------------------------------------------------------------------------- 重點: 1.甲方 調漲水電費 是因為6月份 台電漲價電費增加,但增加的額度有到1元的空間? (不當得利之嫌) 2.合約上備註上 電費3.5計價 但甲方在合約期間不得隨意漲價 須以合約上3.5計價 而乙方可拒付 4.5計價而多出的電費 但無自行解除合約權利 3.押金本身可以抵扣房租水電 違約金作為首要扣款標的,不足可再向乙方索討。 故 押金12400 可扣除12000的違約金,而另外在索討水電房租,但房租無欠租, 水電部份,因前後關係 故 希望 雙造可以和解。 --------------------------------------------------------------------------- 結論: 最後還是和解 乙方 以[四千塊] 給付給甲方 為和解成立。 感想:________________ 其實我也不知道該怎說,我個人覺得電費部分仲介應該有作手 以我現在的新居住地點 台電電單 兩個月不超過一千 跟之前兩個月動輒冬季2000起跳 夏季4000 以一個七坪大的套房實在有差距,作息相同 電器雷同; 但是在法庭上 這些質疑點無法作為證據。 這要另外提起 詐欺的告訴 (質疑電表有作手)相關的蒐證又太繁瑣了,故做罷。 如果還有不詳細的地方 我再補充回答。 -- 有的時後不要去回想過往人會成長的更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