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bo0916 (熊大飯糰)》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合約問題
: 之前有跟仲介質疑水電費超收問題 還是沒有解決
: 有口頭詢問仲介 是否 可以水電費如果不願意提出相關明細 那 金額方面是否可以
: 比照合約上的3.5下去核算 (他現在算4.5)
: 因為之前超收的問題是 兩個月的用電量1120度 我個人 是真的覺得太誇張
: 在10/29 該仲介 寄存證信函 給我 表示
: 除了水電費之外
: (特約條例) 乙方如租約未到期提前搬遷他處須賠償甲方12000元損失 乙方不得異義.
: 這樣是否我還需要執行這條 費用給他 因為押金部份 已經被沒收了
: 還要我在另外支付 12000的 費用?
: 租約也剩不到三個月 這樣的罰責比例 是否也太高?
: 有稍微查詢 他這份合約是沒有公證的 這樣這條 特約 也算成立嗎?
事情過了 三四個月 想說之前也麻煩板上許多人
我來稍微報告一下 相關流程跟發展
甲方(仲介) 乙方 (我)
基本上 我們這種租金給付的民事案件金額不大所以當然會先經過調解庭,
甲方:(需給付 12000元+原本押金12400(沒收)+水電費9103)
乙方:(只同意押金沒收 就是12400)
故第一次的調解就不成立
2/19 進行答辯
法官一開始詢問 甲方 水電計價方式而且租金是否有積欠, 甲方表示: 乙方積欠一個月
房租 水電9103 以及違約金 12000 故索取 27103元 ;不含訴訟期間 百分之五的利息
乙方 表示 水電計價方式 以合約上1度3.5元計費 但甲方在八月份時間調漲至1度4.5元
合約尚無更改新的計價方式,並且 一個月還外加一百元的基本費用 是否合理。
房租也不如甲方所說 積欠一個月 而是兩個月一次給齊 本子上面有紀錄可循。
故主張 甲方違約在先,押金應該退回且水電計價 應用3.5元計算 故還能索回3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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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甲方 調漲水電費 是因為6月份 台電漲價電費增加,但增加的額度有到1元的空間?
(不當得利之嫌)
2.合約上備註上 電費3.5計價 但甲方在合約期間不得隨意漲價 須以合約上3.5計價
而乙方可拒付 4.5計價而多出的電費 但無自行解除合約權利
3.押金本身可以抵扣房租水電 違約金作為首要扣款標的,不足可再向乙方索討。
故 押金12400 可扣除12000的違約金,而另外在索討水電房租,但房租無欠租,
水電部份,因前後關係 故 希望 雙造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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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最後還是和解 乙方 以[四千塊] 給付給甲方 為和解成立。
感想:________________ 其實我也不知道該怎說,我個人覺得電費部分仲介應該有作手
以我現在的新居住地點 台電電單 兩個月不超過一千 跟之前兩個月動輒冬季2000起跳
夏季4000 以一個七坪大的套房實在有差距,作息相同 電器雷同;
但是在法庭上 這些質疑點無法作為證據。
這要另外提起 詐欺的告訴 (質疑電表有作手)相關的蒐證又太繁瑣了,故做罷。
如果還有不詳細的地方 我再補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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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時後不要去回想過往人會成長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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