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放上來
不然每次都有人在問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凡屬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
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及
高爾夫等運動種類之選手,經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
比賽者,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
一、 奧運會。
二、 亞運會。
三、 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 東亞運動會。
五、 世界正式錦標賽。
六、 亞洲正式錦標賽。
七、 世界青年錦標賽。
八、 亞洲青年錦標賽。
非屬前項規定運動種類之選手,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得由行政院核定
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
一、奧運會前八名。
二、亞運會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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