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國民中學棒球運動軟式組聯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
加強推展國民中學棒球運動,倡導校園運動風氣,充實青少年校園生活,紮實基礎
棒球技術水準,廣植棒球運動人口。
貳、依 據
依據教育部96.09.05 台體(一)字第0960134595號函辦理。
參、組 織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市體育處、各公立體育場(管理所)、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四、聯賽指導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
家組成。負責學生棒球聯賽之規劃、推廣、督導、諮詢、比
賽制度研發、教育訓練、裁判訓練等學生聯賽之重要決策事項。
五、聯賽紀律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
等公正人士組成。負責聯賽之比賽及活動有關之違紀、爭議、
申訴、獎懲案件審議、仲裁等案件事項。
六、聯賽審判委員會:聘請資深棒球專家、裁判組成。負責聯賽期間之裁判、督導以
及比賽現場之競賽爭議、判決疑義之申訴、解釋、排除等有關
聯賽競賽專業等事項。
七、縣市聯賽工作小組:由承辦單位報請教育部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推薦該縣市專業、
熱心學生棒球聯賽進行之工作小組人員,協助負責各該縣市
學生棒球聯賽推動等工作事項。
肆、比賽日期、地點
縣市預賽:自96年10月16日起至96年10月26日之間在各縣市舉行。
分區複賽:自96年11月01日起至96年11月05日之間在分區縣市舉行。
全國決賽:自96年11月17日起至95年11月25日之間在高雄縣舉行。
伍、參加單位規定
一、參加單位:台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均得以單一
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金門縣、連江縣學校,若無法單一
成隊,得聯合組隊(由一校代表或縣名義)報名參加比賽。
二、參加規定:
(一)若學校於本(96)學年組隊報名參加本軟式組聯賽,尚得另組隊報名參加硬式
組比賽,惟每校每組限報名1隊。
(二)各校報名本(96)學年本軟式組聯賽之球員,不得與硬式組球員重複報名,否
則不受理該校報名。
(三)金門縣、連江縣所屬之國民中學,以單一成隊或聯合組隊報名時,應詳細註明。
(四)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學校球隊,學校因故而致使軟、硬式球隊均解散,應由學
校函報該縣市政府轉學生棒聯核備同意後,該校球隊方得以全隊方式轉至原縣
市之其他單一學校就讀,惟其全隊球員在擬轉入之學校學籍,應符合學籍設籍
規定後,同意以新學校名義報名聯賽。
(五)球隊人數:報名比賽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可兼教練)各一人,球員
至少12名,最多16名。
陸、球員資格之認定及規定
各學校代表隊球員之資格認定及規定,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齡:民國8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學籍:民國96年9月1日(含)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三、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註冊報名後,不得更改組別。
四、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學校因故而致使軟、硬式球隊均解散時,應由學校
函報該縣市政府核備並轉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同意後,該校全隊隊員方得轉
至原縣市之其他單一學校就讀,惟其全隊球員在擬轉入之學校學籍,應符合第
二款學籍設籍規定後,同意報名聯賽。
五、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個人若擬轉入同一縣市之其他學校球隊,應取得原
登記報名學校之離隊同意書,並在擬轉入的學校設學籍滿一年後,始得報名參
賽。
六、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員,若擬轉入同一縣市之其他學校球隊,若無原登記報
名學校之離隊同意書,應在擬轉入的學校設學籍滿二年,始得報名聯賽。
七、在國小期間,經註冊報名代表某某縣市學校,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球員,就讀
國中後,擬參加國中棒球聯賽,仍應報名於該縣市。若該縣市無國中學校組軟、
硬式棒球隊時,可轉換至其他縣市學校就讀,在擬轉入之縣市國中學籍,應符
合第二款學籍設籍規定後,同意報名聯賽。
八、離隊同意書應由原註冊報名學校開具,並向學生棒聯申報,經核備後生效。
九、以上一年之計算,以9月1日(含)為基準。
柒、報名方式
一、第 1階段網路報名:自即日起至96年 9月24日(一)下午五時前以網際網路報名
方式連結學生棒聯網站【www.ctsbf.org.tw】,登入並確定球隊職員、隊員人數
及名單,並列印出註冊表及報名表各一份,完成第 1階段網路報名手續(屆時網
站將關閉,不受理報名登錄與下載)。
二、第 2階段確定報名:列印出之註冊表及報名表各一份,請經學校承辦及相關人員、
校長簽章並加蓋校印後,連同錄製之光碟片(內含學校球隊200字以內簡介之word
檔,校旗圖檔、每位隊職員半身照片及一張球隊團體照片圖檔,製作規格與範例
如附件)。於96年 9月28日(五)下午五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學生棒聯,完
成第 2階段報名手續。
捌、比賽制度
一、縣市預賽:預定自96年10月16日起至96年10月26日之間在各縣市舉行比賽。
(一)參加球隊:完成學生棒球聯賽報名手續之學校球隊(含95學年度軟式組全國決
賽前 8名之優勝球隊及分區複賽獲得冠軍球隊)。
(二)比賽制度:
1.採七局制。
2.報名隊數3或4隊時,採單循環比賽。
3.報名5隊時,採雙敗淘汰制比賽。
4.報名隊數6隊以上時,採先分組單循環,後採單淘汰制比賽。
5.95學年度獲得分區複賽冠軍球隊及全國決賽前八名之優勝球隊學校,需參加縣
市聯賽,成績並列入縣市預賽,判定縣市名次,惟不佔該縣市晉升分區複賽之
名額。
6.95學年度聯賽分區複賽獲得冠軍球隊及全國決賽獲得前八名之球隊,在縣市預
賽之比賽成績,若涉及該縣市晉級分區複賽時,則其比賽成績不列入計算。
7.台灣省各縣市報名隊數1隊或2隊時,由學生棒聯統一安排比賽,惟優勝球隊不
晉級分區複賽。
8.錄取參加分區複賽隊數標準如下:
(1)參加球隊達3隊或4隊者,可報名分區複賽一隊。
(2)參加球隊達5隊或6隊者,可報名分區複賽二隊。
(3)參加球隊達7隊或8隊者,可報名分區複賽三隊。
(4)參加球隊達3隊以上,每增2隊即可多報名一隊參加分區複賽,依此類推。
二、分區複賽:
(一)參加球隊:
1.達參加分區複賽隊數標準之各縣市預賽優勝隊伍。
2.上(95)學年聯賽分區複賽獲得冠軍球隊,於本(96)學年本聯賽時,獲得參
加分區複賽之資格。
(二)競賽分區:依據上(95)學年聯賽分區複賽獲得冠軍球隊及各縣市預賽錄取參
加分區複賽之總隊數、學校地域分布,決定分區。
(三)比賽制度:採七局制,並視球隊數多寡,決定賽制。
(四)錄取隊數:依據各分區複賽之隊數,決定錄取優勝球隊名額,參加全國決賽。
三、全國決賽:
(一)參加球隊:
1.95學年度國中棒球聯賽軟式組全國決賽前8名之優勝球隊。
2.各分區複賽獲得參加全國賽資格之優勝球隊。
3.連江縣、金門縣所屬國中或聯合組成球隊。
4.承辦全國決賽之縣市(除依據錄取參加全國決賽規定之隊數外,可另增加一隊)。
(二)採七局制,並依據參加全國決賽球隊數多寡,決定賽制。
(三)錄取名額: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
玖、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比賽用球:學生棒聯認可之橡膠【B號】比賽用球。
比賽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鋁質球棒。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採循環賽制時:每場比賽必須分出勝負,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
循環賽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勝隊。
(二)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加賽採單淘汰賽、強迫取分賽制,
每場比賽需分出勝負,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每場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採強迫取分賽制,以判定名次。
拾貳、比賽場地
一、縣市預賽:依據各縣市報名隊數,由各縣市學生棒球聯賽工作小組安排決定。
二、分區複賽:依據參加分區聯賽之隊數、地域分布,由學生棒聯安排決定。
三、全國決賽:高雄縣棒球場。
拾參、聯賽經費
一、學生棒球聯賽係由教育專款補助辦理之學生活動,補助或獎勵之經費請學校專款專
用於推動學生棒球運動需用。若球隊參加聯賽經費不足時,不得再向教育部申請補
助。
二、為鼓勵各校組訓棒球隊,各校報名參加本聯賽且比賽未棄權者,每隊補助組訓費,
金額數視核定後公告之。【掣據洽領時並請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便盡
速辦理匯款手續。】
三、參加各縣市預賽,每隊每場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1,000元。
四、參加分區複賽時,距離比賽場地50公里以內學校,每隊每場比賽補助往返交通費新
台幣1,000元,超過50公里以上,每隊每場比賽補助往返交通費新台幣2,000元。
五、離島或偏遠地區交通補助費,依據學校前往比賽場地所需之交通,核實補助交通費。
六、參加全國決賽時,比賽場地之縣市所屬學校,每隊每場比賽補助新台幣1,000元,
其他球隊學校,依據球隊前往比賽場地所需之交通,核實計算補助交通費(以火車
莒光號或公路汽車客運、國光號票價為補助標準)。
七、報名參加本聯賽之學校球隊隊職員或擔任裁判等工作人員,各階段比賽期間,均辦
理意外傷害保險。
拾肆、獎 勵
一、本獎勵金係教育部專款獎勵參加學生棒球聯賽優勝學校,請獲獎學校專款專用於推
動學生棒球運動需用。
二、獲全國決賽前 8名優勝球隊學校,發給棒球發展獎勵金及優勝獎(盃)狀,獎勵金
額度視核定後公告之。【掣據洽領時,請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俾便盡速
辦理匯款手續。】
三、獲決賽前 8名優勝球隊之學校,於下(97)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聯賽時,獲得參加全
國決賽階段之資格。
四、獲得分區複賽冠軍球隊,於下(97)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聯賽時,獲得參加分區複賽
階段之資格。
五、辦理本聯賽有功人員,待依獎勵規定簽報敘獎。
拾伍、懲 處
一、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
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
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規定時,除
取消補助組訓費外,另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
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學
生棒球聯賽比賽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
處分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球隊隊員違規:
(一)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
情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
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
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
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
處該球員禁賽 3學年。
(五)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球隊職員違規:
(一)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言行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四)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
賽資格。
(五)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行政處分之。
(六)指導學生在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
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
者,視為督導不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
(七)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陸、申 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方式、程序提
出。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
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
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出時,
不予受理。如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充做為聯賽經費。
三、有關競賽現場發生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經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日
內,以書面方式向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
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五、各校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球
聯賽承辦單位提出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
議決為最終判決。
拾柒、其他規定
一、球隊應遵守聯賽競賽規程與各校運動代表隊管理有關規定。
二、球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表格,比賽前三十分
鐘,提出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應同時提出申請。比
賽中,如對球員資格疑義,應以申訴方式提出。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疑義
時,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對於有疑義之球員,得透過承辦學生棒球聯賽工作
人員『拍照存證』查核。
三、球隊應將全隊球員之身分證及學生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
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違者依競賽規程相關規定懲處。
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學校球隊整齊服裝、號碼清晰之球衣,可穿金屬棒球釘鞋。總
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教練分別為28號及29號,球員為 1號至16號,隊長為10號,
註冊報名後即不得更改。攻守名單填寫錯誤者,判總教練離場
五、為鼓勵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熱心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球
運動及尊重學生棒球運動之教育意義與價值,聯賽比賽期間,同意學校在比賽服裝
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72平方
公分(72),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得標示,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
出或摘拆標誌。
六、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學生棒球聯賽之技術委員會審
議,其議決即為最終判決。
七、如遇風雨影響比賽進行,由承辦單位會同臨場技術委員依實際情況考量決定比賽與
否,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參賽隊伍之隊名列在前者(左邊)為先守,並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
攻守順序。球隊註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請總教練
勸離,對於在己隊選手席方之啦啦隊,全隊隊職員,應負有不滋事之責任。隊職員
不得離開選手席為球員加油或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
九、採7局制比賽,若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
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4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十、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未於12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秒之認定,以裁
判之判決為準。
十一、投手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不受賽程或賽制變化之影響)
(一)採七局制,投手每場比賽最多可投七局。
(二)投手投球二局以內,不受隔場之限制。
(三)投手投球二局以上,受隔場限制。
(四)投手離開投手板擔任野手時,得再擔任投手一次。
十二、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
手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領
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否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三、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
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
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四、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
四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
停一次。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以後之
暫停,每暫停一次,視為守方時之暫停一次。
拾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生棒球聯賽承辦單位修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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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是 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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