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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收件起啟時間:2010/9/30 收件截止時間:2010/10/31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 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 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 月以上。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 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 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業者), 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 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名額:未定 金額:10,000 須繳證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一份。 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補發。 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 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 權歸屬者為準, 無子女監護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 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明正本或 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送件地點:自行送件 備註: ◎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處、 及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 (網址:http://www.cla.gov.tw)進入下載, 亦可從全民勞教e網(網址: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 本會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 號七樓),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洽詢單位:本會勞工福利處;電話:○二 -八五九○二八○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84.222
DW8:From:http://webap.cmu.edu.tw/amard/ 09/30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