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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掖培植外交人才,鼓勵優秀青年投身外交,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各年度之獎勵名額為34名,每名新台 幣2萬5千元。但本部得視該年度經費予以增減。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三)曾於上學年度修習外交、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外 文等相關課程5門以上(5門課程中應有1門外文,倘未修讀,除外交等5門課程成績外,應 檢附外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選修環境保護、醫療、公共衛生、科技、能 源、法律、文化等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最多以2門為 限。 (四)第三款所列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五)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無修者免計),且未受 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同一學生領取本獎學金以乙次為限。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於本學年內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二)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經費補助者。但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三)有任一科不及格者。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上一學年度(兩學期)成績單正本(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 4.教授推薦函。 5.未領取其他獎學金切結書。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 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六、本部設「外交獎學金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 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受獎人,並擇期由本部部長頒發。 七、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或不實者,本部除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 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99.148
t510242:申請時間要看各校規定:D 12/19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