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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elyMale (加油!!)》之銘言: : ※ 引述《Forquestion (來問問題的)》之銘言: : 這個有人可以解答一下嗎? : : 如果考慮兩情相悅的情況下 : : 那滿16歲就可以發生性行為啦 根本沒有告訴乃論的問題 : : 因為民法仍是規定女生16歲就可結婚 總不可能結了婚又不發生性行為吧 : : 唯一會被告的可能就是你企圖誘拐未成年少女離家 很冗長,我不太會寫文章,各位可以直接看後面的結論~~~~ --------------------------------------------------- 如果只討論性行為,不討論和誘或略誘未成年男女離家的問題的話, (亦即不討論刑法17章的問題,畢竟發生性行為未必要離家) 那麼就是與幼年男女性交罪(刑法227條準強制性交罪), 以及民法侵權行為,侵犯身分權(民法184條前段,195條第三項)的問題. 先說明,違反刑事法律才會被處以自由刑(被關). (一)刑事責任: 1.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條一項) 與未滿14歲男女猥褻----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條二項)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條三項)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猥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227條四項) 2.上面的罪,行為人滿18歲,非告訴乃論,未滿18歲,告訴乃論(刑229-1) 3.兩情相悅,與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沒有刑事責任. (除非你援交,第4點) (例外)4.兩情相悅,但是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易", 另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有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1.法律規定的成年是20歲之人(民法12條),(但滿18歲之未成年人, 仍須負完全刑事責任,有責任能力(刑法18條反面解釋)) 總之成年是20歲就對了.... 2.與未滿20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侵犯了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分權, (教育,親權,監護權),情節重大,父母可依民法184條前項,195條第三項, 請求損害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結論) 1.與未滿16歲之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1)民事:對方爸媽可以跟你要求賠錢. (2)刑事: a.你滿18歲,被抓包,不管對方要不要告你,要被關(或緩刑). b.你未滿18歲,被抓包,對方要告你,要被關(或緩刑). 2.與滿16歲未滿20歲之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1)民事:對方爸媽可以跟你要求賠錢. (2)刑事:非援交就一定不用被關~~~~~ 3.與滿20歲之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幹,你爽就好,不過早洩還是會被女生踢下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98.241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59.112.198.241 (03/29 23:48)
markdodo:最後一句是經典~ 03/29 23:58
mtmmy:推 03/30 00:00
nicklee0921:推最後一句 XDDDD 03/30 00:16
Isaiah:推~最後一句~~推~~XD 03/30 01:09
boyofsky: 幹,你爽就好,不過早洩還是會被女生踢下床~~ 03/30 09:07
goldkiwi:推最後一句...XDDDDDDDDDDDDDD 03/30 14:31
chodaict:推XD 03/30 19:09
jingjen: 幹,你爽就好,不過早洩還是會被女生踢下床~~ XDDD 03/30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