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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下載音樂 美判侵權 【編譯朱小明/綜合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27日對網際網路時代最重要的司法案件宣判,所有法官一致裁定Grokster、 Morpheus等提供P2P檔案分享服務的業者,當用戶非法交換有版權的歌曲、電影和電視節 目時,也需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這項裁決是好萊塢和唱片業的一大勝利。 以米高梅(MGM)公司為首的美國電影和音樂業者具狀控告Morpheus和Grokster的母公司 StreamCast,以迫使網路檔案分享業者阻止未經授權的下載行為。 這場「MGM對Grokster」對訴訟,號稱好萊塢和矽谷的世紀大對決,也是一場好萊塢和網 際網路盜版之戰,雙方對抗多年。 娛樂業者堅稱,Grokster與Stream-Cast的事業模式建立在盜版上,都是靠隨著檔案移轉 而彈出的廣告來賺錢。訴訟文件顯示,在Grokster的檔案有90%侵害著作權。問題在於, Mor-pheus和Grokster是否該為這類侵權行為負責? 官司打到上訴法院時,法官引據1984年新力Beta-max錄影機案的判例,Beta-max使用者如 果非法拷貝電視節目,新力不必負責,因為錄影機也可用於合法錄影。同理,提供檔案分 享軟體的業者也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最高法院認為,兩案其實有很大的差異。娛樂業者扳回一城,官司將發回地方法院更審 。 大法官蘇特指出,業者行銷的裝置如果意在鼓勵侵權,則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業者也應承 擔法律責任。而被告業者從未阻止使用者以他們的軟體來拷貝有版權的檔案。 娛樂業表示,網友每個月在網路上交換2.6兆首歌曲、電影其他數位檔案。唱片業受到的 打擊最大,銷售量在過去十年大幅下滑。 有關P2P檔案分享的合法性,最後的判決不僅攸關檔案分享網路業者的命運,也可能影響 到全球上億人的數位前景,影響所及不只是音樂唱片,還還包括科技業、網際網路。 這個裁決贏得好萊塢主要電影公司和全球唱片業者的稱讚,他們警告,猖獗的影音檔案分 享不僅傷害他們的業績,最終會戕害藝術創作。但電腦與通訊業警告,此案可能使科技業 遭遇更高的法律風險,妨礙創新。 也有人擔心,最高法院並未對鼓勵侵權行為如何界定做清楚說明,可能引起許多法律纏訟 。 【2005/06/28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INFOTECH/INF3/2758135.shtml --     事事培元氣,其人必壽﹔念念存本心,其後必昌。                   ~弘一大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1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