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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8/07/24 15:50 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24/2/13u4f.html 網拍、網購日漸風行, 但非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 常發生消費糾紛,要求退、換貨時,甚至遭店家拒絕, 消基會提醒民眾有「7天鑑賞期」,業者不退貨就觸法。 根據露天拍賣統計,持續進行販售的「活躍型賣家」約有20萬人, 而Yahoo!奇摩也有一項統計,業績達百萬的賣家,一年成長77%。 越來越多C2C(Customer-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 隨著銷售量成長後,進展成B2C(Business-to-Consumer)的型式, 消基會發現不少業者在買賣契約上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 「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規避日後爭議。 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 消基會強調,消保法明定,只要是B2C, 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購買商品就享有7天鑑賞期, 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 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 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也應將事務所或居住處所告知消費者, 最重要的是,賣家應主動告知消費者有7天鑑賞期。 但個人賣家就沒有所謂鑑賞期的要求, 消基會指出,觀察賣家是否為網路企業經營者,可從他是否以常態性的方式販賣商品, 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至4件、同一鞋款擁有22至28號尺寸任君挑選, 這些賣家的商品都應擁有消費鑑賞期。 -- 本版嚴禁交易行為,唯一廣告方式僅為簡短簽名檔 文章標題、內文、推文或詢問連結、偽情報未能廣告避嫌者 一律刪除!! 另呼籲版友貼文&推文前,請先閱讀板規置底說明發文提醒 並慎選文章分類,標題、內容也請明確充實! 違者退回修改!! 以便版友選擇閱讀與幫助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SuperSEVEN 來自: 61.64.165.26 (07/26 03:56)
sawang:感謝資訊~ 07/26 04:52
AJKAllen:原來B2C這樣判定阿,很受用 感謝 07/26 07:22
NBALOVER:那店家適用嗎? 07/26 19:09
NIKEATMOS:他這樣定義很模糊,因為假使賣場只有一樣有存貨這樣也算 07/26 23:01
NIKEATMOS:然後下個月賣完了,那下個月不就又是個人兼職 07/26 23:02
pigg17kimo:幸好我都會退...~_~ 只是沒人跟我退過XDDDD 07/27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