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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您好:   關於綜合體育館優惠券訂定使用期限之適法性一事,本組業已向台北市政府消保官聯 繫諮詢。消保官表示此確與消費者保護法之契約平等互惠原則有所抵觸。 本案將送體育館管理委員會研修。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學祺 總務組 敬上95.04.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32.9
cyken:沒想到中研院總務組的辦事效率還蠻高的呢... 04/25 17:57
renefourier:大推特推...爭取權益! 04/25 18:40
SES:真厲害 04/25 23:27
migrant:讚! 04/25 23:56
ckJan:總務祖真不錯! 04/26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