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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銘言: : ※ 引述《YangMS (~~祈禱~求職順利~~)》之銘言: : : 可以先搜尋"工會"看看相關文章~~ : 謝謝YangMS大大的提醒,我往前搜尋到KTH大大所提供的三則連結: : http://www.ejob.gov.tw/news/cover.aspx?tbNwsCde=NWS20071224110756PPI&tbNwsTyp=100 : http://www.bli.gov.tw/publish2.asp?a=0013913 :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word=%B1%60%A5%CE%A6r%A7O&N1=&N2=&Y1=96&M1=11&D1=30&Y2=96&M2=11&D2=30&kw=&sdate=20071130&edate=20071130&keyword=&ktitle=&etype=*&EXEC2=%ACd++%B8%DF&datatype=etype&typeid=*&recordNo=1 : 簡單的說,就是"臨時人員""臨時工",適用勞基法. : 而 院內"約聘僱人員" (大部分的研究助理,助理)並不適用勞基法. : 他們適用的是「聘用人員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 : 回到我的題目:如果有加班,工時,薪資等認定爭議.... : 因為「聘用人員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 : 這些條例對勞動條件、年資計算以及離職、撫卹的保障付之闕如(沒有提) : 所以就不能以勞基法作為判斷基準來進行調解.... : 這樣的理解有誤嗎? 還是非常正確? : 為什麼不問院人事? 因為院人事講的答案"不是聽的懂的白話文", : (他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還是我問錯問題?) : 還是上BBS請教大家比較快! 個人淺見~ 不管怎麼樣~ 你除了可以在BBS找答案~ 還是應該跟人事連絡~ 人事是直接掌管這方面業務的單位~ 聽不懂他們說的話語沒關係~ 發電子郵件詢問~ 文字可以一看再看看到你懂了為止~ 建議你問你們所上人事的主因是~ 因為我不確定各所在這些小地方上的管理是不是完全相同~ 另外您所提到"不能以勞基法作為判斷基準來進行調解"~ 我只能說不是不行~ 但是主動權在院方~ 他們說不要~你就不能堅持要~ 他們說要~那你就要感恩囉~ 這就是現在公務機關約聘用人員的甘苦之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66.163
fhk32:這已經沒有適不適用勞基法的問題了,因為我們已經就是勞基法 04/08 10:11
fhk32:保障的範圍了,並不因為院內說不適用而剝奪勞基法保障的權益 04/08 10:14
YangMS:勞基法已經全面適用勞動人員了嗎~如果是~那我資訊落後囉~>< 04/08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