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Pass:不,你在公司做的東西是屬於公司的。 05/10 12:31
→ LaPass:在公司做的東西,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是公司,不是你,要注 05/10 12:32
→ LaPass:意。 05/10 12:32
推 WAV:推樓上 除非你完全沒用公司資源(這個就很廣義了).... 05/10 12:40
→ sdtowmp3:想請問依據法律的來源或網址,感謝~ 05/10 12:40
推 LaPass:沒來源~ 前公司有位職員離職時跟公司鬧的不愉快,那時公司 05/10 12:44
→ LaPass:有請律師過來諮詢,就有談到這部分,我剛好聽到。 05/10 12:44
→ LaPass:啊對了,離職時把自己做過的東西通通砍掉會有法律問題喔, 05/10 12:45
→ LaPass:因為那是公司的資產。 05/10 12:45
推 EROS4:必須要這樣,不然大家都去公司練功領薪水怎麼辦 05/10 13:15
推 Surich:在公司作的東西是屬於公司的,毫無質疑。 05/10 13:50
→ Canboo:公司找案,領公司錢,作品還掛你名字,不對吧 05/10 14:41
→ Canboo:你自己如果有本事接到這個案,你不用進公司阿!自己開公司 05/10 14:43
→ sdtowmp3:感謝各位的意見,大家講的都很對~那我另有疑問的是 05/10 14:47
→ sdtowmp3:正職公司和SOHO發案公司都認為不能掛你的名,那求職和 05/10 14:49
→ sdtowmp3:發案方想看你的作品時,大家是不是都附件寄一堆圖檔過去? 05/10 14:49
→ sdtowmp3:因為不能公開掛名的話,是不是接案方只能用這種方式呢? 05/10 14:50
推 LaPass:最好還是自己另外做個火力展示用的作品吧.... 換工作也比較 05/10 15:25
→ LaPass:方便 05/10 15:25
→ aceone:如果沒有特別簽約 人格權還是自己 公司則是有財產權 05/10 15:52
推 LaPass:原來是看合約啊.... 05/10 16:33
推 Qiqi:所以沒簽約,作品還是可以掛名囉? 05/10 17:04
→ Qiqi:像我只有簽保密條約,所以只要結案,我就可以掛上去了對吧 05/10 17:05
→ aceone:有簽保密就是不希望你公開了啊... 05/10 17:21
→ lotte891:一般都有簽個在職期間完成作品屬公司所有之類的條款吧@@ 05/10 17:33
→ aceone:財產屬公司,但著作公開/標示姓名預設是給著作人 05/10 18:08
→ aceone:除非有特別協定保密或是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 05/10 18:09
推 EROS4:我認為問題不在法律細節,在普遍認知。老闆跟客戶認為你該拿 05/10 18:10
推 EROS4:掉,你不拿掉難道要跟老闆對簿公堂爭權嗎?除非你不想幹了 05/10 18:12
推 aceone:推樓上 除非你離職了 不然在道義上大多是不能放的 05/10 19:04
推 myaku524:一般來說,若有簽保密條約,或者是特殊專利物,就不能放 05/10 19:43
→ myaku524:如果只是普通的dm海報那些,就沒差吧 囧 05/10 19:44
→ myaku524:遇過有些客戶,放上去他們還會高興你幫他打廣告 05/10 19:44
→ myaku524:不過重點是客戶的感受,既然他已表示不舒服希望你拿下來 05/10 19:45
→ myaku524:當然就要拿下來,說不定當初發案給你公司時 05/10 19:45
→ myaku524:那客人和你老闆有協議過這方面的問題,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05/10 19:45
→ kaiandgreen:同樓上說的,而且客戶也可能還有客戶,如果讓最末端看 05/10 20:27
→ kaiandgreen:到最前端的東西,客人的客人以後有需求找上你,客人和 05/10 20:27
→ kaiandgreen:你自己的公司都會很難堪~ 05/10 20:28
→ inking:呃所以大家都是寄圖檔嗎=口= 05/10 21:15
→ sdtowmp3:回樓上:我想應該也只剩這樣的方式吧~!(做成網站一樣是公 05/10 22:50
→ sdtowmp3:開的方式丫~!另外,這邊謝謝大家給的意見了! 05/10 22:51
→ oj113068:不知道是不是我記錯,著作權屬於公司,但是人格權好像看 05/11 00:07
→ oj113068:約定。無約定的話,人格權還是屬於製作的人。 05/11 00:08
→ oj113068:保密條約要看保密條約的內容,我們公司有一些客戶好像是 05/11 00:09
→ oj113068:製作期間保密,所以的確是結案就可以公開。 05/11 00:10
→ sdtowmp3:我記的也是醬…不過我家老闆不太爽喊要告了 = = 05/11 00:28
→ sdtowmp3:保險一點,也許大環境本身並不是很適合發表作品的地方 05/11 00:29
推 LaPass:居然喊要告了.... 你跟你家老闆的關係怎麼這麼糟糕.... 05/11 00:52
→ superpai: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移 05/11 01:25
→ superpai:但是可以透過合約約定雇主一開始就是著作人 05/11 01:25
→ superpai:沒有事先簽約的話,受僱人是預設著作人 05/11 01:26
→ superpai:不是說在公司做的就預設著作人就是公司 要看有沒有簽 05/11 01:27
→ aceone:不管合約如何 道義上就是不能公開正在進行的案子啊 05/11 11:28
→ aceone:何況原PO是做正職,應該要自己衡量是否適當 05/11 11:31
→ sdtowmp3:其實那些是結案和比稿不錄用的版型… 但我很納悶的是, 05/11 12:18
→ sdtowmp3:醬正職設計師是不是就永遠沒有能公開作品的地方了? 05/11 12:18
→ aceone:一定要先問公司吧,不允許就算了... 05/11 12:36
→ aceone:你如果是客戶~會希望設計者公佈比稿未採用的版型嗎 XD 05/11 12:38
→ EROS4:要當正職設計師你只能說你在哪裡工作過 有參與哪個案子這樣 05/11 12:42
→ EROS4:跟工程師一樣了吧 不然公司沒有責任需要給你固定薪水 05/11 12:44
→ EROS4:公司有包找你就好了 還可以多方比較 想想你是老闆會怎麼做 05/11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