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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與插畫的物件在簽約時約中提到: 甲方(客戶)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甲方同意乙方以個人作品展覽之事由,公開受聘於甲方所完成之著作。 但是網路上查一下看到著作人格權好像不能轉讓? 但又有看到提到著作人格權如果簽約給對方資格, 那設計師連宣稱這作品是自己的都不行了 ? (但是合約裡面有補一句"同意乙方以個人作品展覽之事由"是表示沒問題嗎?)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能回答呢?先說聲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33.241 ※ 編輯: Elna 來自: 123.192.133.241 (09/11 10:17)
KenYang0531:人格權可以轉讓 就看約怎麼簽 09/11 10:35
Elna:原來如此,謝謝^^ 09/11 22:39
stephenson:不對喔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的 著作權才可以授權或轉讓 09/12 01:50
KenYang0531:著作權包含著做人格權和著作所有權 (第三條第三款 09/12 11:28
KenYang0531:說轉讓有點怪 應該說創作出來算誰的 09/12 11:28
KenYang0531:僱傭關係或者承包關係可以參考第11條和第12條 09/12 11:29
Tayako:合約上說明客戶享有但不代表作者無此權利 著作人格權包含公 09/12 11:29
Tayako:開發表權及姓名標示權 作者是有權利在圖上簽下或標示自己的 09/12 11:32
Tayako:名字等 只是一般業主並不希望如此 除非今天是魚幫水水幫魚 09/12 11:32
Tayako:的情況 比方說幾米或是彎彎之類 業者必須靠他們的標示以抬 09/12 11:33
Tayako:高自己的商品等 才會樂意讓作者享有姓名標示權~但作者享有 09/12 11:34
Tayako:人格權是不能否認的 合約可以寫得很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況 09/12 11:35
Tayako:且之所以業者這樣做 是因為如果他買斷著作權 想再授權就省 09/12 11:37
Tayako:了很多麻煩~ 09/12 11:37
Tayako:萬變不離其宗 如果是比賽那種 介意的話不要參加即可 畢竟遊 09/12 11:43
Tayako:戲規則是主辦單位訂的 但雙方對等合約其實不用害怕爭取權利 09/12 11:44
legendm33066: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專屬性 09/16 23:00
legendm33066:故不得讓與或繼承 合約此部份與著作權法第 21 條抵 09/16 23:01
legendm33066:觸 無效 09/16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