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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之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依爆竹煙火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三條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但經本府 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於施放前五日,檢具載明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 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經取得許可後,始得施放。 第四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捷運車站、碼頭。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五條 下午十時後、上午六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年節、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下列種類之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砂炮。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之資格,依下列之規定: 一、高空煙火: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第九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台北市的話就只能放仙女棒跟煙霧彈,真是個鬼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9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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