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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ck08 (一隻鴨子跳進湖)》之銘言: 在文具板潛水很久,對於最近事件,實在很想說一下自己的想法。 我要強調的是,版主很辛苦,這點無庸置疑 對於這點我也深感佩服並且致上最高敬意,真的。 但是,但是,但是, 難道沒有人認為 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在板規一開始就有問題嗎?囧r/*\ 文具板現在的問題就在板規太繁複,曖昧空間太多 板規太過於包山包海,所以導致板主要管理起來也很累 因為制定出來的板規無法徹底執行 變成是要靠板友檢舉,而不是人人都可以判定的方式 根本就是吃力不討好。( ′-`)y-~ ========= 文具板板規 ========= 2012.02.14 一、文章請勿未滿20字、一行文、無內文 二、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影響板上溫馨氣氛 三、經板主認定非文具板事務管轄內,原文備份後刪除 四、合購文具:請到置底合購文章推文 五、買賣文具:請至 專板(買賣板forsale / 交換板equal_change)發文後可置底推文 六、未註明於板規者,板主將視情況予以處理。 七、本板嚴禁任何營利行為:請參考營利行為規範 #1FEIuHY9 八、使用分身違規之板友以IP、聯絡方式…等相同資訊認定屬於同一使用者, 若使用者確定無使用分身可與板主聯繫交由站方調查多重帳號 以上是文具板板規, 除了板規六是預防未考量之處的"大絕"(既然是大絕就不可能常用), 其餘有什麼地方是有模糊空間的? 目前最火的話題─板規七是站規 我必須要強調,主要方式為「靠板友檢舉這點」,是絕對不正確的 因為事實上,板友也不會每篇文章都細看 也不會每個人都有那時間去寫信檢舉 (搞不好我去檢舉了,還要被酸說我是眼紅人家的網誌人氣很高呢!) 有誰會喜歡被別人誤會是一個「打小報告」的人?╮-____-)╮ 我要說明一點,之前呼籲大家檢舉的是買賣文若有營利之餘,板主不見得知曉文具行情, 就拿火熱的紙膠帶來說,我一捲也沒有,不曉得分裝價錢貴或便宜, 這時候就需要熱心板眾的幫忙,不過~禁買賣文後,需要大家檢舉的文章已經少非常多, 所以主要方式為「靠板友檢舉」這個針對買賣文的方式現在沒有了。 我不懂為何要搞那麼複雜,別的板對於試用文或是廣告文的認定方式都非常好懂 假設我今天去美食板發文,我可以很清楚知道如果發表餐廳招待的試吃文 標題要改成[廣宣],且六十天只能發表一篇...等等 即使我今天是一位美食部落客,接了好幾家餐廳的試吃試用文 只要我自己去餐廳消費,一樣可以PO在美食板 這些熱門看板的規定都非常好懂,所以誰違規了誰踩線了都很清楚 可以直接大大方方在底下回文說 這篇不可以PO....就事論事,多棒! 又或者,我今天去ES發文,我也可以很清楚知道,只要我不具備職業賣家身份 縱使我是一位專業部落客,只要發在ES板上的那一篇文不是廣告文或是營利行為即可 唯獨文具板,我真的搞不懂 為何要制定出來一個很麻煩的板規,搞得好像這篇可以、那篇不可以,模凌兩可 P板主已有說明,之前以規勸為主導致有人被罰有人沒事, 但現在依板規行事,該罰就罰。 -----以下這些話可能不是很中聽,請原諒我有話直說-------- 版主不能拿沒有辦法看過每篇文章當藉口 因為誰叫文具板訂出一個板主必須每篇文章都看過才能落實的板規,不是嗎? 如果訂出一個''不得出現販售訊息或有營利嫌疑的字詞''之類的規定 但我們都必須承認,這規定太麻煩了也太恐怖了 因為中文是一個非常可以有曖昧空間的語言 就算你今天規定出五十個不能出現的詞 有心人士還是可以找到第五十一個詞來表達他想表達的意思 這真的抓都抓不完 現實中的法律也是如此, 可以因為麻煩就不訂了嗎? 我直白講,要抓真的抓不完,但不抓會怎麼樣? 本板的歷史經歷過多少次詐騙(甚至是板主帶頭的~有上報!)、 大宗營利(該板友轉戰露天成大賣家), 凡事都是有因才有果, 文具板也不是一開始就不能發合購、不能買賣, 就是有心人士造就的,所以設限很多。 而且要怎樣規範,真的是大哉問,我發表文具心得,但有在賣美妝品,這樣算嗎? 我發表文具心得,但基本上我是美食部落客,有接了不少的試吃文,這樣算嗎? 我發表文具心得,但我其實有出了一本美妝書或是詩集,這樣算嗎? 這幾句話我不明白, 發文具心得不要牽涉到賣美妝、試吃文或者新書, 就沒有犯規。 至於經常性接受廠商邀稿的專業部落客 這就更慘了,什麼叫經常性?( ̄y▽ ̄)╭ 光是這認定方式,又可以吵翻天 如果我一年只接五個試用文 但很不幸這三篇試用的發表日期都很相近 那不就變成「經常性受廠商邀稿的專業部落客」 可是如果以一整年的量來看,三篇試用文真的還好,對吧!? 我們都很討厭商業行為沒有錯,可是必須承認一件事情 現行的板規,真的不適用在現實生活 因為現實生活中的板主,也有其他事情要做 不可能一天24小時都在電腦前、不可能每篇文章都看過啊! ( ′-`)y-~ 和前面我所說的一樣,我們希望板友熱心檢舉的是買賣文, 但現在已沒有這個問題。 那你為什麼不訂出一個 「板主不需要親自看過,任何只要有看過板規的人都敢肯定這是否踩線」的方式 例如PTT熱門板ES 對於心得文的規定就非常好懂 心得文連結之blog文章,若含有廣告訊息,視為廣告文,依照廣告文規範處分 意思是,只要我BLOG那篇文章沒有廣告訊息或是轉賣/徵求的訊息就好 側邊欄位高興放什麼就放什麼 這樣的認定方式實行很久了,也沒人抗議有人在ES發表心得文就是想打廣告啊..... 很多在ES發表心得文的人,甚至直接在側邊欄位放上自己的露天拍賣連結咧 這是每個板的認知差異, 我和P板主認為整個板面(文章第一個連結)不能有自發性的商業行為, 的確文章內文沒有涉及商業行為,但是頁面上的標籤有, 那就有引導的作用。 決定權在自己沒錯~很多人強調這點, 但我要說的是那個廣告作用已經發效了。 我真心希望板規可以再制定得更明確一點,不然板主真的也是吃力不討好 訂出「經常性受廠商邀稿的專業部落客」這個規矩 不如乾脆訂出 「只要有接過任何試用文/試穿文/試吃文, 只要你有出過書、有在網誌賣東西或賣過過任何東西...的部落客通通不可以 乖乖去開一個新網誌吧!」」 這樣就沒什麼好吵了,不是嗎? (  ̄ c ̄)y▂ξ 非常簡單明瞭的規定,人人都可以輕易判斷 板主當然也就不需要每篇都看過啦! (* ̄▽ ̄)/‧★*"`'*-.,_,.-* 沒有什麼板規是完美的,針對您提出來的疑慮部分, 我會和P板主討論後,做出修正。 例如 我發表文具相關心得,可是我有在賣自己的手作品,例如橡皮章、布作品 或是曾經去參加過什麼市集、擺過攤 或是在網誌的說明文字註明:我的作品在xxx店寄賣唷 合作文邀稿請來信xxxxxx@yahoo.com.tw 有了這些行為,就不能在文具板發表心得文了 我自己很討厭廣告文,板主如果要嚴格規定不能有任何廣告文,我沒有意見 但這個規定要人人易懂,免得到最後又變成為何A板友可以、B板友不可以...的無限迴圈 大家也不用私底下在FB 粉絲團或噗浪上討論來討論去也沒有結果 只是,我覺得大家可以去思考的是 把有在賣東西、有營利過、有宣傳自己粉絲團的部落客通通趕走 真的就是單純、溫馨的文具板了嗎? 還是,只是劣幣逐良幣? 我沒有答案。 中午和a板友說過, 現在再強調一次,文具板沒有排斥賣東西、有營利過、有宣傳自己粉絲團的部落客, 只是這些人不能用文具板做為買賣生意的平台, 如果單純來分享文具心得,從來沒有不歡迎。 然後我很認真看完板規,還是不懂是否可以在側邊欄位放上粉絲團的宣傳頁 這就更奇妙了,如果一個乾乾淨淨、沒有任何販售、開團或是轉賣訊息的網誌 點進粉絲團卻是一堆商業行為....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82.163
dodoho706:版主辛苦了 06/23 01:27
yester:哪些話是板主意見哪些是板友意見看得我好亂啊啊啊啊 06/23 01:29
※ 編輯: inp0307 來自: 125.227.182.163 (06/23 01:33)
sharonhsnu:版主妳的著色方法只有連續按pagedown/space的人才能完 06/23 03:38
sharonhsnu:整清楚的看到 一按方向鍵回頭或上下看,著色就會不見了 06/23 03:39
sharonhsnu:另提問&建議:"單純"分享文具心得的定義是否要定義清楚? 06/23 03:41
sharonhsnu:假設有一個寫3C為主的網友,一個月十篇部落格文章中有 06/23 03:41
sharonhsnu:五篇是廠商邀約文但沒有任何販售與開店賣東西等情形, 06/23 03:42
sharonhsnu:部落格最上方就寫明聯絡我請來信xx@mail.cc。今天寫一 06/23 03:42
sharonhsnu:篇自行購買的文具文想要分享到板上,請問他這樣是"單純 06/23 03:42
sharonhsnu:"分享or在營利?依照目前板規我覺得他是單純分享阿?但若 06/23 03:42
sharonhsnu:他被定義成"專業部落客"即使他沒有違反任何板規,就必 06/23 03:43
sharonhsnu:須去另開部落格寫文,只因為某些不明確且模糊的定義。 06/23 03:43
sharonhsnu:ex文中說到的"單純分享"或是板規中提到的"專業部落客/ 06/23 03:43
sharonhsnu:臉書/個人粉絲團" 。 06/23 03:43
catsrainy:我只想說 其實真正施行的版規不只這8條吧 按TAB內的公告 06/23 09:27
catsrainy:其實也都是版規吧 只是沒有加到「版規」這篇文章中 06/23 09:28
catsrainy:一直有爭議的不是版規6 是版規7 版主們一直給曖昧型定義 06/23 09:29
catsrainy:而不是所謂的操作型定義 所以大家才會有疑問 06/23 09:29
catsrainy:建議可以禁止的明細一一列出 這樣你們也比較輕鬆 06/23 09:30
catsrainy:EX. 「第一頁」寫出包含哪些部份 之類的 06/23 09:31
catsrainy:版主辛苦了 :) 06/23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