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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人,需自負民事上的完全責任,而父母親權(教養權、 法定代理人身分)的行使亦以此年齡為準,也就是父母不再是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成年人得以自己的意思決定,處分自己的事務,這是屬於人的意思自主, 是憲法所加以保障,縱然法律亦不得加以限制(但一些具特殊身分,如受刑人除外), 這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寶貴之處,若一個成年人不能為自己行為負責,不能決定自己 的生活,那這個人是自主的嗎?學校縱使基於保護學生的目的,亦不能合理化此一規定。 尤其成大許多規定令人無法認同,我有一同學在入學時,不想填個人資料之志趣、未來 目標等,校方竟然說:「不填不能註冊,反正成大的研究生很多。」這是什麼想法? 但校方的規定有時是有理說不通,建議是否可以用「具結書」,來代替「明信片」, 內容大約可規定為:參加人員已瞭解此一行程,且會與家庭保持聯繫,告知登山及 活動內容等事。如此可由個人決定告知家裡與否,又可使校方安心。 其實,校方對登山所發生之事,所負的並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社會責任。 另外,偽造文書罪必須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就自己偽造父母簽名, 我想是不構成罪的。 -- 你的思考造成你的想法, 你的想法造成你的行為, 你的行為造成你的習慣, 你的習慣造成你的命運。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tn48-53.dialup.seed.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