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俊翔、刑背:大至上認為「法治」應該先於人治,出發點是從幾年前的嚮導群組織法為
: 基本思考核心。
: 立凡、植凱:1.由實際的責任來直接磨練人員。(包括隊員、幹部)
: 2.審核著重於整支隊伍,降低領嚮門檻。
: 真的很想要再提醒大家,在嚴謹的法規尚未定立出來時,目前的討論都是屬於概念性質
: 的,文字當然漏洞很多。例如俊翔直指「完全捨棄經歷累積的重要性」這一個例子,事
: 實上新概念反而是更加重視與提醒每次出隊的獲得與磨練,因為新提案認為在整支隊伍
: 結構充足,並有經驗足以應付的班底時,直接由隊員擔任嚮導,以實質的壓力加諸其身
: 對於本身的學習是正面的。這是更加強調經驗的重要性的像徵。
: 當然,我也認為俊翔和刑背對於法規態度的堅持,是重新思考定立新規章時的必備態度。
: 我再直接提出一個血淋淋的例子,廖背不是也只是個隊員而以嗎?為何刑背或俊翔對於
: 廖背的信任感如同一個嚮導呢?這不就是一個典型的人治嗎!?
完全沒這回事,邢背跟廖背只是因為一起老去,因此在年齡上惺惺相惜,廖背從未在心態
跟能力上準備好成為一個幹部,他對這次幹考的筆試題目都答不出來。不要拿他當法治還
是人治的血淋淋例子,他是無辜的腥羶而已。
如果主張人治,幹麻還萬般掙扎要把人治的觀點寫入制度裡再去執行具有人治意函的法規
,那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只要據續執行現有制度,在審核機制願意背書下容許例外,這
就是又法治又有人治了嗎!
社上有沒有這種例子?
有沒有這種例子?
有嘛!
那個還沒交幹專的新科幹部去哈崙的A級隊伍不就是這樣嗎?爬完之後那個還沒交幹專的新科幹部要被
視為A級還是B級,討論之後,shadowx說:?了你以後的出隊安全還是先視為B級。
有人治觀念沒有?
有唷!
有循序漸進的法規概念沒有?
有唷!
在校生提出的改革關於法規,OB們提出的意見多是關於法規變革帶來的安全影響,我自己
以為這是misleading,也許問題的出發點不在安全也不在法規,在校生想面對的問題是社
上活動力變小的困難。
Silaa曾點出:社上出得去的隊伍少是因還是果。社上的隊伍變少,是因為山野法規的限
制還是因為社上人數變少?還是因為社上一個假日就只能出得起一隻隊伍使得山野法規如
此礙眼?如果希望增加社上隊伍跟大家學習的機會,是更改山野法規有效還是增加社團規
模有效?更改法規所帶來的內耗跟增加招生所付出的辛苦,哪一個代價比較大?這兩個方
向有沒有可能哪一個可以涵蓋另一個的效益?
我對登山安全沒什麼概念,什麼1C+2B=3A一點都看不懂,我以為,這些標準的產生應該
是一群有經驗的人,回想過去自己的經驗,覺得開過了怎樣的隊伍,再面對更困難的隊伍
自己才是準備好的,對人員、樂趣跟安全的掌握是比較遊刃有餘的,而且是這一群有經驗
的人都認同這樣的標準於是定了下來。我以為,這樣的安全標準的有一天可以改變,可能
是由於地理氣候改變,而不是因為為了安全所可以付出的努力變少。
社團登山應該是信任制,但是,未必留守人敢留守這支隊伍就可以出發,山防也許不只是
留守人一個人的事,我們心目中的留守人定位為何?出意外時單一個留守人有沒有辦法上
山救援,有沒有龐大的資源可以動用,如果他無力救援、無能?人命負責(就算他有意願,
其實沒有人能為人命負責),憑什麼夸言做留守,邢背說:留守人最重要的也許是提供正
確資訊的功能。?隊伍留守的其實是出狀況時會動用的社內人員、OB、山難基金以及其他
搜救團體,那末,到底誰可以決定可不可以信任,是不是需要一個大致的標準(共識),提
供給審核機制做出發前的山防,如果有事後的山防,讓百分之八十被動用的人覺得可以接
受。信任制不是什麼兄弟情誼的認同,龐大的搜救費用是不是該由基金埋單就會是讓人清
醒的現實。
這樣的標準習慣上被視為限制,但也有可能讓登山者內化為自我審視的標準,能力提升的
依據。
silaa的一個喔字,牽動許多情緒,對我而言卻不意外,我也有好幾次類似silaa的感想。
我想當面談是有幫助的(不是跟我),文字跟語言都有其利弊,不過在心態上,也許我們可
以自我審視一下,當我們準備好說服別人放棄他的堅持,自己準備好被說服撤回自己的主
張了嗎?這個討論是開放的negotiate還是defense,如果是後者,那麼"當面談"跟"任何
想法都可以提出來"這句話依樣,都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效果
對於制度的移植,如果因為台大的人數也比較少,而且她們達到的成就也是人人公認的,
或者其他種種理由,覺得台大的制度比成大的更適合現在的山協,請把整套制度拿過來用
,實際執行過數次之前,在有能力跟經驗肯定地提出哪裡不適合的結實理由之前,除了社
團名稱,什麼都不要改。這不是激將法,一個研究做得很傑出博士班學長跟一位醫學院的
特聘教授在不同時間給我相同的做實驗的建議。一套完整的制度是許多代人智慧的成果以
及很多(也許是很痛苦的)經驗的洗刷,其間是環環相扣而有思考脈落的,如果只是挖一塊
規定說誰誰誰也這樣做,也許會不自覺地落入行使障眼法的危險,幫助說服自己跟別人去
倉卒應付自己看到的單一面相,如此並沒有執行那一整套達到良好成就的制度,只是打著
別人的招牌賣自己的想法,是否能達到相同的效果,恐怕值得三思。至於一直東挖西補地
改制度會怎樣,中華民國憲法的修訂已經為我們做最完整的的示範。
李遠哲說他的老闆指導他的方式只是每個禮拜問他一次:What's new? 在一次研討會上,
一個傑出研究者被問到是如何指導研究生,讓她們實驗室的研究都發表在第一流的期刊,
他說:我其實沒有指導他們,學生跟我說什麼,我都回答: Good! Go ahead! 我在想,如
果我有一天也升嚮導畢業後也許可以試試這樣的方式,一個大學社團如此依賴OB對我而言
是不可思議的,辛苦要落在在校生肩上,榮耀跟後果也是,我支持由得負起責任的人做決
策,儘管jeremyedwin的想法距離我的比較遙遠。廢話這麼多了也不差這一句。人在要離
開的時候都會思考自己留下了什麼資產,千萬要想清楚,自己留下的是風險還是捷徑,想
清楚,跟有相反意見的一同建立完整一點的觀點,而不是跟意見相同的相濡以沫。
Good! Go a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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