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是本人一些看法
「校外隊伍」多年來一直是沒有解決的問題
就我爬完山板的經驗
幹部會議及嚮導會議每隔一段時間
總是會出現因為「校外隊伍」而被懲罰的會議記錄
這算是有記錄的
那沒記錄的那些「校外隊伍」?
是否也該全部說出來懲罰呢?
人是個奇怪的動物
總是有很多欲望
卻總是逃避責任
恨不得說「我想要有什麼不可以」
簡單說就是想要自由
但卻常常變成放縱
這個問題就在國父孫中山創立三民主義就有注意到
我印象很深刻裡面就有提到「合理的自由」
這個概念現在基本上就在所有的法案甚至成大山協法規實現
然而法律
說真的沒事根本感覺上沒什麼
但總是有事的時候大家會開始有所批評
現在成大山協法規也是
很多時候或許看到一些規定覺得很麻煩
可是大家不知道有沒有想過
用法規來制定相關該負責的權利義務是很消極的方法了
但是法規總是不能一直適應不同的人及不同的時代
所以才有人為的力量一直在改
然而現在山協法規有關「校外隊伍」的部分
我覺得基本上的問題在人
當你已經不是以
成大山協的名義時
法規根本不痛不癢
誰也管不了的
所以
當你是社員時
那請注意了
這套法規
雖然要改
可是這套法規還是有存在的意義
算是許多學長姐留下來的經驗價值及精華所在
一個代表一個團體的紀律
說真的
我覺得那是無法棄掉的
而且仔細看
裡面的標準說實在已經算是很基本了
說真的要不是幹部群一直守著那一把尺
出隊的安全性大大降低許多了
所以當你在抱怨校外隊伍很麻煩時
請想想你的山防觀念、山野能力是否能讓你平平安安去爬山平平安安回來
當大家在討論這部分的法規時
或許該想想的是如何把山防、山野觀念傳承下去
能真正快樂且平安爬山這兩點或許在這時才可能同時成立
另外我想說大家都喜歡爬山
也因為喜歡爬山或許跟成大山協結下了淵源
也因為成大山協有許多美好的回憶及不好的回憶
很多人或許都有這樣的經驗
跑公文好麻煩喔
很累耶!!
可是大家不知道有沒有想過
當一個滿20歲的人
在民法裡面已經算是成年了
對於個人的所做所為都是成立的
當你蓋印章或是簽名時已經代表你對你所看到的東西有需要負責法律中的相關義務
這點是法律上很重視的
不然偽造文書怎麼會有刑事責任
所以簽公文跟收公文的有誰喜歡沒事找自己麻煩
請大家將心比心一下
每當一個小小動作
告知、簽名、答應....等等
可能都背負著很多條性命
只是我們沒去觸碰罷了
到最後發生事情才來批評
那種後知後覺的反應
說真的已經掉了好幾條命
破碎了多少家庭
這種事到底還要持續到什麼時候阿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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