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校外人士認定新訂法規如下
第四章 社外人員
第八條 社外人員晉升資格
一、本會永久會員。
二、參與社內隊伍二次以上。
第九條
具備前項資格人員,經幹部會議審核認定為隊員或準幹部。
第十條
隊員之權利及義務同「成大山協幹部群組織法」所規範。
第十一條 準幹部之規則
一、可擔任本會登山活動領隊及嚮導。
開隊天數由C級開始,第一次開隊不得領嚮自兼。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幹部會議中具提案權,不具表決權。
四、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五、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六、不得擔任留守。
七、不具中岩資格。
八、不具審核隊伍之權利。
第十二條
準幹部晉升幹部之資格同本法「第二章 幹部」所規範。
第十三條
上述條例不盡之事項由幹部會議決議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之修訂與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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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更改痕跡請參考http://140.116.5.200/~h5496131/peo.pdf
現行版請參考http://140.116.5.200/~h5496131/peo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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