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更改內容:社外活動的法規完備、法規語意不完整更改、不成文法規法制化
更改內容:
1.刪除原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參與社外隊伍比照社內出隊審核程序辦理,該登山資歷予以認可,若有違反情
事,經幹部會議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進行處分。
2.第五章 校外隊伍 修改
第五章 社外活動
第十八條
社外隊伍的定義:隊伍中社員人數不達總人數1/2以上,且社員皆不為領隊及嚮導。
第十九條
參加社外隊伍必定要知會山防和群長和老師
(需附上人員、行程、日期、留守人、留守人電話。
以紙本型式交由指導老師保存,山防群長亦可利用電子信箱)
第二十條
社外隊伍建議辦理校內公文。校內公文要具指導老師簽名,
直式企劃書不需經社上審核。
第二十一條
社外隊伍之登山資歷由幹部會議認定之。
第二十二條
該社外隊伍之隊員是以個人身分參與,不是社團名義參與。
3.隊伍基本人數法制化
第三章 社內活動審核
第五條
社內隊伍至少四人方能成行。
4.語意不當修改
四 下列C級隊伍可由具隊員資格擔任C級隊伍嚮導。
1. 南橫雙星
2. 合歡主北東
3. 石門山
4. 雪山東峰
5. 北大武山
6. 庫哈諾辛山
7. 奇萊南華
8. 松蘿湖
9. 玉山主前西峰
10.畢祿山
11.羊頭山
12.屏風山
13.八通關草原
14.閂山
15.清水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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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修改痕跡請參考http://140.116.5.200/~h5496131/act.pdf
最新法規請參考http://140.116.5.200/~h5496131/ac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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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ungzhe 來自: 140.116.112.126 (09/29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