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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改內容:社外活動的法規完備、法規語意不完整更改、不成文法規法制化 更改內容: 1.刪除原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參與社外隊伍比照社內出隊審核程序辦理,該登山資歷予以認可,若有違反情 事,經幹部會議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進行處分。 2.第五章 校外隊伍 修改 第五章 社外活動 第十八條 社外隊伍的定義:隊伍中社員人數不達總人數1/2以上,且社員皆不為領隊及嚮導。 第十九條 參加社外隊伍必定要知會山防和群長和老師 (需附上人員、行程、日期、留守人、留守人電話。 以紙本型式交由指導老師保存,山防群長亦可利用電子信箱) 第二十條 社外隊伍建議辦理校內公文。校內公文要具指導老師簽名, 直式企劃書不需經社上審核。 第二十一條 社外隊伍之登山資歷由幹部會議認定之。 第二十二條 該社外隊伍之隊員是以個人身分參與,不是社團名義參與。 3.隊伍基本人數法制化 第三章 社內活動審核 第五條 社內隊伍至少四人方能成行。 4.語意不當修改 四 下列C級隊伍可由具隊員資格擔任C級隊伍嚮導。 1. 南橫雙星    2. 合歡主北東 3. 石門山 4. 雪山東峰 5. 北大武山 6. 庫哈諾辛山  7. 奇萊南華    8. 松蘿湖     9. 玉山主前西峰 10.畢祿山 11.羊頭山 12.屏風山       13.八通關草原     14.閂山      15.清水大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詳細修改痕跡請參考http://140.116.5.200/~h5496131/act.pdf 最新法規請參考http://140.116.5.200/~h5496131/act1.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12.126 ※ 編輯: dungzhe 來自: 140.116.112.126 (09/29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