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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活動分級和審核細則 2012.01.12.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幹部會議之職責擬議,經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宗旨 一、健全本會登山隊伍 二、保障人員安全 三、建立正確登山觀念 四、維護良好登山風氣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三條 活動隊(傳統路線) 以既有之明顯路徑進行山區越野健行活動路線稱之,依天數可再分五級。 D級----可當天或二日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C級----凡行程為三、四日,沒有困難地形,適於無登山經驗者參加, 可在校內公開招生之活動。 B級----凡行程為五~八日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山區生活技能。 A級----九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第四條 勘察隊(探勘路線) 凡新開闢路線,或舊有路跡不明,或本會五年內未有行程記錄之路線稱之(含中級山), 依路線天數分級,分級原則與活動隊之天數同。 第五條 溯溪隊 溯溪班底的認定: a.具中岩資格 b.有初級急救員證 c.總累積天數:溯溪天數至少8天(不含溪底休息天和傳統路走溪) d.leading完成大岩場face面 中岩考核項目:系統轉換、系統脫出、省力系統(含負重解除結)、橫渡(含先鋒攀登) 、突襲吊橋、固定點架設(含岩釘, 須在野外實際架設且被使用過)。 上溯基本規定: a.枯水期且不須先鋒攀登的溯溪隊:如海神宮、大小葫蘆谷、三地北溪 至少要有幾個溯溪班底:1個 中岩資格:至少2個(含溯溪班底) 急救員資格:至少2個(含溯溪班底) 隊員:新生=1:1 b.枯水期需要先鋒攀登的溯溪隊:如大小水沖(枯豐水期皆同) 至少要有幾個溯溪班底:2個 隊員:新生=1:1  ※以下溪谷審核須找一半以上的幹部審核,若總幹部人數小於四人(包含四人)則須由全   體幹部審核通過,人員結構以更高標準定之,可再商討是否需要請教OB的意見。 1.豐水期的溯溪隊伍         2.溯勘:溯行未知溪谷              3.已知的高難度溪谷:如山羊洞溪、中長程溯溪   4.下溯/溪降:每隻下溯隊伍都要有具備打bolt能力和器材 第三章 社內活動審核 第六條 社內隊伍至少四人方能成行。 第七條 D級隊伍須於五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送交山防組長與幹部群長審核。 第八條 C級隊伍須在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幹部會議審核, 或幹部群半數以上包含群長及山防,內容包括行程計畫、人員、團體裝備單、 領嚮與留守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九條 B級隊伍須在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幹部會議審核,內容包括 行程計畫、人員、團體裝備單、領嚮與留守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 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十條 人員更動原則 D級隊伍:須在出發前將正確人員資料送交山防組長、幹部群長審核, 並將正確之人員資料送交指導老師、留守人員與重填山防簿。 C級以上隊伍:所有人員更動須在出發前重新審核,隊員級以下須於七日前提出。 第十一條 人員級數 活動隊:除C級(含)以下隊伍外,不得越級參加。 勘察隊:皆不得越級參加,即未參加過D勘隊伍不得參加C勘隊伍,其餘類推。 第十二條 B級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2B 1C)。 第十三條 若隊伍違反第十條之越級、第十一條之2B1C,須經全數幹部同意後方可。 第十四條 路線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審,溯溪隊伍參照第五章第五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 變更活動計畫須送幹部會議重審。 第十六條 行前訓練計畫未達預訂目標,或幹部會議建議改善事項未在期限內完成, 得由幹部群長或山防組長提議召開臨時幹部會議禁止該活動或個別成員出發。 第十七條 山防裝備費收取以每人每夜計算,詳細費率與資源分配則由會務會議決議之 第四章 領嚮資格 第十六條 領隊資格 一 A級隊伍由具幹部資格者擔任。 二 B、C、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者擔任。 第十七條 嚮導資格 一 A級隊伍由具嚮導資格者擔任。 二 B級隊伍由具幹部資格者擔任。 三 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曾擔任D級隊伍領隊者擔任。 四 下列C級隊伍可由具隊員資格擔任C級隊伍嚮導。 1. 南橫雙星    2. 合歡主北東 3. 石門山 4. 雪山東峰 5. 北大武山 6. 庫哈諾辛山  7. 奇萊南華    8. 松蘿湖     9. 玉山主前西峰 10.畢祿山 11.羊頭山 12.屏風山       13.八通關草原     14.閂山      15.清水大山      第五章 社外活動 第十八條 社外隊伍的定義:隊伍中社員人數不達總人數1/2以上,且社員皆不為領隊及嚮導。 第十九條 參加社外隊伍必定要知會山防和群長和老師 (需附上人員、行程、日期、留守人、留守人電話。 以紙本型式交由指導老師保存,山防群長亦可利用電子信箱) 第二十條 社外隊伍建議辦理校內公文。校內公文要具指導老師簽名, 直式企劃書不需經社上審核。 第二十一條 社外隊伍之登山資歷由幹部會議認定之。 第二十二條 該社外隊伍之隊員是以個人身分參加與,不是社團名義參加的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須經幹部群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本細則於2012年1月12日修正通過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4.187
keron :把word檔更新放到ftp上了 01/30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