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deru (滑的魯夫?)
看板sttmountain
標題Re: [討論] 關於烏拉孟山難檢討資料
時間Tue Mar 20 19:15:57 2012
先謝謝雨靜幫忙提醒並找出這些法條,
還有一些意見要囉嗦一下, 一樣有點長, 先歸納建議重點:
1. 在校生參加畢業OB隊伍, 其社內外隊伍的認定方式是否需作補充/修訂.
2. 開放畢業OB返校帶隊是否先設年限, 再視實施成效逐步放寬?
3. 現行山野天數分級, 隊伍結構2B1C的要求, 是否考慮適度放寬?
※ 引述《ching0315 ()》之銘言:
: 先回學長的第二點, 這點已經有法規規範了
: =============================
: 山野活動分級和審核細則_990925
: 第五章 社外活動
: 第十八條
: 社外隊伍的定義:隊伍中社員人數不達總人數1/2以上,且社員皆不為領隊及嚮導。
: 十九條
: 參加社外隊伍必定要知會山防和群長和老師
: (需附上人員、行程、日期、留守人、留守人電話。
: 以紙本型式交由指導老師保存,山防群長亦可利用電子信箱)
: 二十條
: 社外隊伍建議辦理校內公文。校內公文要具指導老師簽名,直式企劃書不需經社上審核。
: 第二十一條
: 社外隊伍之登山資歷由幹部會議認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社外隊伍之隊員是以個人身分參與,不是社團名義參與。
首先, 如果社團在事前已經有這些法條,
那麼, 以這次的事件來說,
若已能很明確被認定為社外隊伍, (這或許仍可討論, 後述)
那麼, 對社團來說, 所謂的違規應是指違反第19條,
也就是在校社員參加隊伍出發前, 未知會山防/群長/老師,
那老師對社團的處分 (指禁山) 可能就不盡合理,
因為這算是社員個人的行為, 處分應僅止於違規的社員, 而非及社團整體?
或許, 可以根據這個法規跟老師爭取一下, 有關全社禁山的處分.
當然, 老師作這樣的處分也有可能是因為:
1. 老師認為社團在山難通報與搜救的過程處理有瑕疵.
(看起來應該不是這項)
2. 老師認為有很多社員知情不報,
也就認為是社團雖有這樣的法規,
但社團裡多數人不認為應該遵守, 甚至包庇隱暪.
而真的出了狀況, 社團必需有所警愓.
3. 老師根本就不認為這算是社外的隊伍,
若是如此, 那麼法條第十八條關於社外隊伍的認定,
可能就還有再討論修正或補充但書的空間,
需要再跟老師溝通討論.
其實這法規已經訂的很不錯了, 簡單明瞭,
不過以這次的事件來說, 如果社上的山防不動, 說的過去嗎?
或者, 學校對這支隊伍的看法是如何?
再強調一下, 是否社外隊伍認定的重要性在於:
在出隊前, 它會影響隊伍的安全審核,
根據法規第19條規定, 在校生社員若是參社外隊伍,
雖然需知會群長/山防/老師, 但不需經嚮導會議的審核同意.
在出隊後, 它會影響事故的通報流程和山防動員.
簡單來說, 社團的山防系統可不可以完全不管!?
以我個人的看法,
以這支隊伍為例, 學校和老師可能不能接受這種包含在校生的OB隊算是社外的隊伍.
當然社會新聞怎麼報, 依台灣媒體當下的水準, 我們不見得需要在意那麼多,
但社會一般性的看法的確會影響學校方面的態度,
而校方的態度卻是我們必需在乎的, 因為我們是學校裡的社團,
學校負管理責任, 是有權力也有責任不讓我們出隊的.
而且, 我們也需要在乎伙伴親人的感受.
所以, 如果真的有狀況時, 山社的山防系統仍有出動義務,
那麼對於在校生參加這種大部分由山社畢業OB組成的隊伍,
在法規中, 是不是要應該加一些但書?
例如嚮會或老師的審核或否定權?
又或社外隊伍的認定, 以立案社團或具獨立山防動員系統的組織為限,
其餘皆需專案審理?
也就是說,
社團的山防系統既然無法逃避出隊支援在校生(這種有在校生的OB隊)的責任,
則社團理當應有審核與否決在校生跟隊的權力.
也就是能否有一個更能符合權責相符原則的法規體系?
當然, 這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 慢慢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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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關於開放畢業OB擔任領嚮而以山社隊伍模式出隊,
若社上有意願討論或開放,
或許可以先考慮先開放讓畢業三年以內的OB帶隊,
畢業超過3年以上的則專案審理.
會這樣想是避免哪天一個大家都不熟的OB回來說要帶隊,
若嚮會對領嚮的帶隊風格或個性沒有一定的了解, 要審也很難審,
若先試行開放畢業3年以內的OB,
至少在校生有一屆(大四)是跟畢業OB的在校時間是有重合的,
未來再視實施成效逐步放寬畢業系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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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有個跟這次事件比較不相關的法規議題, 也想順便一起分享一下,
就是現在山野活動分級中, 2B1C的規定是否可適度放寬?
這是之前參加OB登山隊伍中, 在回家的包車上,
一名在校生的反應說沒名額可跟隊, 而有的討論, 部分其它的學長也有類似的看法.
就是在 "山野活動分級和審核細則" 第3條及第4條的山野出隊分級中,
依天數分四級:
D級----可當天或二日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C級----凡行程為三、四日,沒有困難地形,適於無登山經驗者參加,
可在校內公開招生之活動。
B級----凡行程為五~八日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山區生活技能。
A級----九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而
第12條 B級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2B 1C)。
第13條 若隊伍違反第十條之越級、第十一條之2B1C,須經全數幹部同意後方可。
老實說, 我不大清楚2B1C的限制是什麼時候或根據什麼事件訂的標準,
在我參加山社的早期, 80年以前, 山野天數級數的分法差不多,
但卻是1B2C, 也就是1個B級可以帶2個C級.
沒記錯的話, 在我大一時, 當時的嚮會覺得1B2C太鬆, 才改成1B1C.
其實以現在的登山型態, 記錄明確, 通訊發達,
高度計, GPS等器材普及, 山屋, 避難小屋也比以前多的多,
1B帶1C在安全上或許就應該足夠了,
訂的太嚴, 在山社裡能夠開放給C級的名額太少, 很快就滿了,
讓很多想爬山的在校生去外面跟團, 對於山社傳承不見得有利.
印象中山社這十幾年來, 也沒有是因為天數的因素,
或迷途, 或生病, 或適應不良而產生的事故.
而天數的影響, 除了隊員本身山野適應能力外,
主要也關乎於搜救支援的難度,
但近年搜救支援的系統, 裝備和能力也比十幾年前要好,
因此, 這部分或許可以考慮做一個檢討, 放寬標準.
當然, 如果考慮到一個參加過4天(C級)的人一下參加8天(B級)隊伍有點跳級,
也可以考慮將現行B級拆一半:
B-: 5~6天
B+: 7~8天
一樣是1B-帶1C, 1B+帶1B-, 當然這只是舉例吧,
真的在校生真要卯起來把ABCD四級打散成ABCDE五級或更多級好像也無不可,
只要安全上過的去, 社員能理解就可以了.
未來比較應該注意的反而是在高山病的預防和處置這一方面,
近年高山病案例有愈來愈多的趨勢,
要是我, 寧願讓隊伍行程排鬆一點, 高度適應做好一點,
也不要因為考慮想去成員的級數而把行程訂的太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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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都只是一些個人經驗上的建議,
有點匆促的寫完, 希望能提供在校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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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求完美,只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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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moxo :我是路人 我認為一位在校生參加OB隊伍 03/21 13:17
→ lamoxo :他有義務向山防報備 而山房有責任對其參加"資格" 03/21 13:18
→ lamoxo :作審查 03/21 13:18
→ lamoxo :因為有在校生的隊伍如果有事 社上還是有連帶責任的 03/21 13:20
→ lamoxo :畢竟我們參加社團 有掛上校名 較應為其負責 03/21 13:21
→ lamoxo :多打了一個字 較 03/21 13:22
→ lamoxo :至於第二點 ob不易帶隊 但可當領嚮中的諮詢腳色 03/21 13:24
→ lamoxo : 是 不宜 打錯字 03/21 13:25
推 ching0315 :我也很想知道2B1C是怎麼訂出來的@@ 03/2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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