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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姊好,我是98年度的公費生, 不好意思有幾個相關的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契約書裡有提到:申請生活費時需繳交「年支生活費當期(年)學費收據證明正本、年支 生活費當期(年)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 想請問這意思是繳完學費時才能憑收據領取生活費嗎? 另外契約書裡規定:「每半年年支生活費期間,依1月31日以前、7月31日以前撥付之規定 。如有跨1月或7月者,以申請發給當月至該當年6月或12月結束止,依比例計算核發金額 。」 可是像我們大多是八月中或八月底去美國,這樣是領取9月~12月的費用? 然後隔年再領取1月~6月?那7、8兩個月是否還可以領呢? 還有一個是找指導教授的問題,十七條規定說「抵達後1年內,要洽定指導教授,乙方並 應於每學期(季)結束後,敦請其指導教授填具留學生考評表(如附件8第51頁),送所屬 轄區駐外機構。」 可是像社科領域不見得是第一年內就找advisor,關於這部分, 不知道有沒有社科的學長姊遇到類似的情況?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所以是每個Quarter都要繳交考評表...)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