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iking (abs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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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關於公費生的幾個問題...
時間Thu Jun 30 12:31:06 2011
各位學長姊好,我是98年度的公費生,
不好意思有幾個相關的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契約書裡有提到:申請生活費時需繳交「年支生活費當期(年)學費收據證明正本、年支
生活費當期(年)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
想請問這意思是繳完學費時才能憑收據領取生活費嗎?
另外契約書裡規定:「每半年年支生活費期間,依1月31日以前、7月31日以前撥付之規定
。如有跨1月或7月者,以申請發給當月至該當年6月或12月結束止,依比例計算核發金額
。」
可是像我們大多是八月中或八月底去美國,這樣是領取9月~12月的費用?
然後隔年再領取1月~6月?那7、8兩個月是否還可以領呢?
還有一個是找指導教授的問題,十七條規定說「抵達後1年內,要洽定指導教授,乙方並
應於每學期(季)結束後,敦請其指導教授填具留學生考評表(如附件8第51頁),送所屬
轄區駐外機構。」
可是像社科領域不見得是第一年內就找advisor,關於這部分,
不知道有沒有社科的學長姊遇到類似的情況?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所以是每個Quarter都要繳交考評表...)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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