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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machi (又能在ㄧ起囉^^)》之銘言: : 有件事想請教板上的前輩們 : 如果有法律專業意見更是歡迎 : 故事如下: : 小弟是今年新生,本想早點到美國準備一切,故在今年六月的時候向學長租sublease : 從七月中到八月底。後來因為F1被打槍無法那麼早前去,因此向學長說明改為八月八號 : 才去,在此段時間已有另一位新生已搬進去,我們是一起share的。一直到七月底我才收 : 到消息,學校宿舍沒中,因此趕緊在外面找了房子並一抵達美國我就可以直接搬進去。 : 後來我向學長告知並沒有打算sublease,且有意付點違約金給學長,但他跟我開價 : 三百多,原本租金的一半。請問一下,因為我完全沒入住,並且有事前告知,我該付 : 那個高的違約金嗎?因為我們都用FB 的MSG連絡,不曉得這樣有無法律效力,畢竟我們 : 沒有簽任何合約。這問題有點棘手,想問問看前輩們的意見。謝謝大家~ : Thanks : SK 我想分享一些觀念,給樓上參考 其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法律上,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合約就成立 你的問題是在於FB的往來訊息是否被法庭採納 這恐怕要由法律專業律師來評斷 然而試想,在小額法庭來說,法官問你有無同意此約定 難到你打算偽證(重罪)? 因此是否被採納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 如果學長的房子並非他擁有的,也並非房東授權 "確實"他私下Sublease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他和房東之間的事,不關你的事) 當然 你可以主張因為這是”非法Sublease”而拒絕 然而,這真的是你的理由嗎?當然,這可以是你上法庭的辯護理由 講白一點,也許你事前就知道? 就算是事後知道,是你真正的理由?還是托辭? 你真正的理由是「你沒住,所以你不想付錢」 其二:我沒住,所以我不用付錢 這裡我想分享一下機會成本的概念 如果今天MIT告訴你錄取了而你放棄了Stanford 一個月後收到MIT通知之前是搞錯了,非常對你抱歉 既然你沒有繳MIT的學費,所以你也沒損失,但他們願意退你申請費 你能接受嗎? 你心中會問的是,XD我為了你拒絕了我要去的學校,現在我沒得唸了 你怎麼可以說我沒損失? 法律上你要告MIT? MIT可沒叫你拒絕別的學校 這時又回到了第一個論點,想解決這個問題就是大家都不要拒絕學校 然而這樣的邏輯是否讓整個社會 人與人間 的相處變得非常 多疑 (話說回來,錯發錄取信不是不可能 囧) 上面這個例子,是幫助你了解你學長的心聲 L大您有住沒住不是重點 重點是你學長必須因為你的沒住”而”要付房租給他的房東 他也沒住,那為什麼這時候他要付錢呢? 簡而言之,他本來因事不能住,但他與房東的約讓他必須繼續付房租(租約上要求) 因此他(可能合法/非法)的把房子轉租給你 你因此解決了剛到美暫住的問題 私以為,你「一到美國就搬去別的房子」這個作法恐怕很有爭議 你有和你的學長商量過嗎? 你有想過你的學長要因此貼錢嗎? 沒,所以講白了,你現在是選擇賺3百多元,然後得罪一個學長,如此而已 你現在拿Sublease不合法出來講,不是明顯的擺他一道嗎… 其三:將心比心 各讓一步 在Sublease這件事上,我曾經是房客,也是房東  曾經是合法(有向房東報備) 也曾經非法私下租給台灣學生 有和另一方處得很愉快,也有處得很不愉快的經驗 我也不是聖人,沒人是聖人,但我覺得將心比心 我認為最佳的解,就是「雙方都不滿意,但都可以勉強接受」的解 但這個前提是,你有盡力去解決問題並與對方溝通 從你的上文來推斷,其實你挺無奈,我能了解剛到美國時的緊張 加上租屋公司都會要你立即搬入(會給你一些好處,或是會被別人搶走) 然而你沒有事前「盡力去預測並試著解決問題並與對方溝通」 你有試著幫忙找人租這間房子嗎?你有試跟租屋公司爭取晚2週搬入嗎? 如果你都有,約你學長出來,請他吃頓飯,告訴你你很抱歉,我相信他會打一點折扣交個朋友 不過你選擇的事 ”法律上你站不住腳”,所以雙方現在恐怕連友情都沒了… 我覺得你學長一開始唯一可能沒有清楚的”提醒”你的部份是 你如果不住,除非是你學長的責任,如果是自己的原因,你必須付錢,住或不住都一樣 如果你學長同意你不住可以打點折扣,你應該一開始就問清楚 其實,大家的心裡想的不一樣 你學長想的是沒住也要付 你想的是:沒住可以少付或免付 很不幸的,尤其短租給新生找房子,最重要的一點常常沒講清楚 我後來發現,要幫忙或轉租給新生的學長姐,這點一定要特別在一開始講清楚 ”不管任何理由”,如果未來沒住,這個錢還是要付且不退 如果是私下SUBLEASE,一定要清楚告知新生這是私下 一但這個最重要的約定說清楚,講明白,再來就只能希望雙方守約定 PS我覺得你學長對你算很好的,是我的話,沒先付定金/押金是不可能保留房子給你的   人是很奇怪的,一但沒付定金,總會覺得這是可以隨時取消的(或不重要的約定) 給他的學長:   你不是唯一一個事後被找藉口反悔的…我自己及我認識的很多人都遇過這類的事   息怒息怒 :)   我現在的原則都是     要當幫忙別人。若對方沒住,就當是交朋友作善事          (通常是本來就認識的朋友,或朋友的朋友)   要當商業行為,該收訂金就收,該沒收就沒收,事後對方該沒收就沒收                        (不爽那是對方自己的事)   如果對方確實盡力減少我方損失並情有可原,則酌情退還部份      簡而言之,如果是交朋友(幫忙),就定義成幫忙   如果不是,那就是雙方作生意,作生意就是清清白白,清清楚楚                 該簽約的簽約、該收訂金就收訂金    樓上大大有人的推文講得很好 不少舊生現在 寧願損失一點錢 也盡量避免租房 省不了多少錢,確常常得漟不少渾水~囧 再不,寧願上Craiglist,也不想戴上 學長不幫忙學弟妹的 帽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1.179.64.159 ※ 編輯: chucheng 來自: 131.179.64.159 (08/25 03:34)
kruz:sublease合不合法都跟原po要不要給錢沒關係,混在一起談一點意 08/25 03:38
kruz:義也沒有..(在法律上來講也不會因為學長私下sublease就讓違約 08/25 03:39
kruz:變成合法..) 08/25 03:39
blackacre:如果學長一開始就沒有權利sublease,那之後的合約就無效 08/25 04:42
blackacre:哪來的違約?難道我可以跟你訂約說我要出租自由女神像嗎 08/25 04:43
imyst:都說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了 只問sublease有沒合法 那以後大家 08/25 04:54
imyst:都不要互相幫忙了 08/25 04:54
sharpshoot:350已經是少付了 08/25 05:29
sharpshoot:我就算返台三個月也不肯sublease就是這樣... 08/25 05:30
blackacre:美國是採用efficient breach理論,違約沒有道義責任 08/25 09:16
skyblux:怎麼有推文在跳針 08/25 10:36
yungtso:非常中肯!! 08/25 14:45
Maccer:推不想戴上 學長不幫忙學妹的 帽子 XD 深有同感啊 (菸 08/25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