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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發稿日期:95年02月07日】 【主題:臺北市修訂通過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 教師遷調處理原則】 【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第9504次局務會議修訂通過「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局長吳 清基表示,本項處理原則係配合教師法第15條規定作修正,依規定因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時,對於仍願繼續任教且有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的 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 吳清基說,本項處理原則修正後,有關未來各級學校單科或領域超 額教師無缺額可遷調時,即可專案報准留用,留用教師得由教育局或 學校統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或行政等 工作,人力資源將會妥善規劃充分應用,以利教育業務推動。另?消 化留用教師,各校教師職缺出缺時,其缺額由教育局依留用教師名冊 優先遷調,以保障留用教師權益。 人事室主任丁若亭於報告時指出,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 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檢討超額教師人數,如有超額教師,學 校應於編制員額的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如無法調整容納,則由教 育局辦理超額教師遷調。丁若亭說,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公開 選填遷調志願,如有積分相同者,則依:學校轉型、生源減少、新設 學校、學區調整、課程調整、到職先後、年齡高低等順序依序選填。 丁若亭說,?更保障超額教師可優先聘回原校任教,各學年度辦理 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完畢後,於教育局辦理市內積分介聘前,原 減班學校有教師缺額時,該學年度原超額調出的教師,具有與出缺類 科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應由原減班 學校優先聘回原校任教。 丁若亭說,經教育局遷調或介聘完畢,教師應在7日內到新任學校 辦理報到手續,未依規定期間辦理者,視同不應聘,如未報到之教師 具有公費生資格且未完成服務義務者,應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教育 局預訂於3月中旬開始辦理各校查缺,3月下旬或4月上旬辦理減班超 額教師遷調作業。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股長 彭新盛 2720-5652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楊麗珍 0919-251-88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3.28.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