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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學校主管跑來閒聊, 聊啊聊著主管突然提到學校某位老師的教學行徑, 主管說 依據教師法14條內的內容,它很想在那個老師離職時, 幫它在離職書上記一筆。看以後誰還會聘它當老師! 請問懂法律的各位,這樣是可以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244.9 ※ 編輯: gigabeater 來自: 223.140.244.9 (05/25 20:08)
yenhill:他不會寫的~他只是在發牢騷 05/25 20:14
blurdream:不行 05/25 20:15
maybetodo:那應該經校評會才能列入資料 05/25 20:21
litthorse:怎樣的教學行徑?? 05/25 20:22
canonixus:『服務證明』-『評語』 05/25 20:35
historygirl5:應該是私立學校吧 才會這樣做吧 公立的很少會先離職 05/26 08:16
YOPOYOPO:私校往往會這樣,但教甄的評審也不是白癡,私校給離職老 05/26 10:09
YOPOYOPO:師的評語看看就好,私校離職除非不接聘,不然要好聚好散 05/26 10:10
YOPOYOPO:還挺難的。但公立代理考教甄多半會打聽評語。 05/26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