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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 第 3-2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 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 引述《gg123471 (gg)》之銘言: : 之前去考代理的時候, : 聽到有老師說現在台北市的高中代理有所謂的「三年條款」 : 意思是代理教師可以連續任用三年 : 中間不用再重新考試 : 想請問這是最近才改的制度嗎? : 是否只有台北市如此呢? 全國皆如此 :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103.1
arvalis:臺北前幾年就有了... 07/27 17:18
gg123471:謝謝~ 07/27 17:36
lakoff:請問有限制甚麼缺的代課老師嗎? 07/27 18:15
claudelee:當然是實缺啊 07/27 20:06
KCHANMI:借標題請問,續聘七八月到底有沒有薪水呢? 07/27 20:43
TCKJACKY:續聘從8/1起薪,至隔年7/31(北市高中) 07/27 21:07
wush:聘期應該還是看各縣市自行決定,錢不是中央出的 07/27 21:25
kaitlyn0918:7/10才修正,今年的聘約都過期10天了,唉~可以追溯嗎 07/30 00:11